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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确认协议书无效,恒略律师成功维护继承人合法利益

案件简述: 梁某与赵某育有八个子女,其中女儿赵某1与刘某于197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子即刘某1、刘某2。后赵某1和刘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位于丰台某18号房屋的向南大间房由刘某居住,另二间由赵某1及其子女居住。 后赵某1于2004年2月去世,赵某于2005年1月去世,赵某的儿子赵某8于2014年5月22日去…

案件简述:

梁某与赵某育有八个子女,其中女儿赵某1与刘某于197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子即刘某1、刘某2。后赵某1和刘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位于丰台某18号房屋的向南大间房由刘某居住,另二间由赵某1及其子女居住。

后赵某1于2004年2月去世,赵某于2005年1月去世,赵某的儿子赵某8于2014年5月22日去世。

赵某1去世后,2005年丰台18号房屋换房,换成了05号及06号住房两套,该两套住房中有一半应视为赵某1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赵某1的母亲、其6个兄弟姐妹和其两个儿子刘某1、刘某2共有。

然而,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协议书》,将18号房屋由刘某分得40平方米,刘某1、刘某2分得43平米;换房后的05号房屋归刘某,06号房屋归刘某1、刘某2。刘某与刘某1、刘某2在明知18号房屋中有属于赵某1的七位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但仍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书》,将属于七人继承赵某1的遗产进行分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1的七位继承人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薛素华律师代理维权,以刘某1、刘某2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案涉《协议书》无效。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律师了解到赵某1和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刘某于2023年6月18日去世。经过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梳理,恒略律师迅速出具代理方案及意见。

1.确定案涉房屋性质。根据1997年法院判决的离婚的判决书中,明确案涉18号房屋系赵某1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2.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赵某1去世后案涉18号房屋中属于赵某1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赵某1的继承人,即:其父母赵某和梁某、两个儿子刘某1、刘某2继承;赵某去世后由赵某的子女转继承,同时刘某1、刘某2也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在继承发生后,赵某1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各原告及二被告共同共有。2005年18号房屋换房,换成05号、06号住房两套,该两套房屋中有一半应视为赵某1的遗产,由原告和二被告共有。

3.案涉《协议书》应属无效。在换房后,2005年刘某和二被告在明知18号房屋中有属于各原告的财产份额,还是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书》,将属于原告继承赵某1的遗产进行分配。

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案涉协议书对18号房屋进行分拆,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处分的部分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庭审中,刘某1表示认可原告的诉求,刘某2不认可原告诉求请求驳回。

经法院查明审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刘某1、刘某2于2005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拆、产权分配的合同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18号房屋系赵某1、刘某婚后购买,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赵某1去世后,刘某、刘某1刘某2在应当明知赵某1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协议书》对18号房屋进行分拆,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处分的部分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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