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当事人杨某于2019 年8月入职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45000 元。后杨某于2021年6月22日生产,生产前生育保险正常缴纳至2021年7月。(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产假期间,2021年9月1日,公司将杨某的劳动合同转移到下属公司南京xx公司,工作地点、岗位、薪资均无变化,但自2021年8月起公司不再为其支付工资及承诺发放的奖金,2022年3月7日,杨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南京XX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委托恒略律所冯娜律师代理维权。在接到委托后,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对维权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确定、计算当事人可以诉争的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首先,通过杨某与南京XX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转移接续三方协议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杨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的期间的工资,包括产假期间以及居家办公期间。杨某结束产假后自2021年11月9日起居家办公,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写实表》予以佐证。
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杨某月工资45000元的主张,根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南京XX公司应支付杨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在列出详细的工资及相应赔偿后,恒略律师代理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南京XX公司:支付 2021年9月1日至 2022年3 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 、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 、支付 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
仲裁结果:
审理中,被申请人未到场答辩,仲裁委对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意见,裁决南京XX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5日内,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4884.75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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