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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违法强拆终被纠正,张薇律师助力村民获满意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先补偿、后征收是法律明确确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部分征收主体未依法履行程序,擅自对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代理的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行政复议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充分的证据支撑,成功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并推动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先补偿、后征收是法律明确确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部分征收主体未依法履行程序,擅自对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代理的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行政复议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充分的证据支撑,成功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并推动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承包地被强清,补偿无着落

李勇系 A市 XX 镇曙光村村民,1999 年依法取得该村 3.56 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在该地块种植杨树、桃树等作物,合法经营多年。

2025 年,A市人民政府启动案涉地块土地征收工作,先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李勇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

偿事宜达成一致,李勇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

2025 年 11月 24 日清晨,在李勇不知情、未获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承包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强行推倒清除;后续地块又遭强行占用、碾压。李勇报警后,警方以属征地纠纷为由未予处理。自身合法承包地被违法强清、财产受损却维权无门,无奈之下,李勇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委托了恒略律所张薇律师代理维权,并向H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和责令赔偿损失。

律师助力:依法追责,主张赔偿

张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形成严谨代理意见,直击征收行为违法要害:

1.主体推定,责任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无法确定强拆主体的情况下适用主体推定原则,被申请人是案涉征地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推定其是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适格的主体。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强制清除行为既没有强拆决定书,亦无法确认具体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主体。案涉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而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方案的主体就是被申请人,故应依法直接推定市、县政府或征收部门,即被申请人A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2.程序违法,未赔先拆: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给予合法补偿,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获得任何补偿。案涉地块被违法强制清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基础之上,给予申请人合法赔偿。

被申请人(A 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案涉土地征收已获省政府批复,发布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程序合法;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费用已足额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补偿义务;

李勇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拒绝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推进征收工作,强制清表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复议定乾坤:确认违法,责令赔偿

H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双方意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定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 A 市政府是否实施清表行为及合法性;二是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1.关于强制清表行为合法性

A市政府在复议答复中自认实施清表行为,即本案被申请人已经自认是其对案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实施了清表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未履行责令交付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表,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承包地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的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请求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被申请人虽称已将补偿资金拨付至镇政府,但申请人因对金额不满而拒绝领取。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不能以资金已到位、申请人拒领为由免除补偿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尚未履行该项补偿职责。

此外,本案存在违法强制清表引发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并存的情形,二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由赔偿程序吸收了补偿问题。由于申请人的承包地亩数与调查登记表、评估报告不一致,且评估报告未送达、复核等问题尚需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行使首次判断权,故复议机关不宜直接核定具体赔偿金额。被申请人应本着高效便民、及时补偿原则,就强制清表行为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申请人案涉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强制清除行为作出书面赔偿决定。

柳暗花明:专业代理促和解,满意补偿落袋为安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张薇律师并未止步于“纸面上的胜利”,她深知拿到一纸文书只是第一步,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补偿款,才是最终目标。

在张律师的专业推动和持续沟通下,行政复议决定为李勇争取了极大的谈判优势。面对确凿的违法认定,相关征收部门主动回到谈判桌前,与李勇展开了实质性的补偿协商。

2026年5月7日,好消息传来。李勇激动地向张薇律师反馈:他与相关征收部门已达成一致补偿协议,并顺利收到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222800元。 李勇表示,本案不再需要后续法律程序,他对补偿结果“非常满意”,并特意向代理律师发来感谢。

从最初的强制清表、分文未补,到最终获得22万余元的满意补偿,李勇的维权之路在张薇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案的成功,不仅依靠复议机关的公正裁决,更离不开张薇律师精准的法律判断、有力的代理意见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不懈努力。本案再次证明了:面对公权力的违法征地行为,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坚定维护自身权益,是通向公平与正义的正确道路。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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