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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再婚丈夫去世,遗产继承起纠纷,恒略律师助委托人获相应份额遗产

案件简述: 李某与周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李1、李2、李3。后周某于2017年7月12日死亡,二儿子李2于2017年9月8日死亡,李某于 2022年 7月29日死亡。 李2与徐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4,1999 年1月25日,双方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 12 月28日,李2与赵某登记结婚…

案件简述:

李某与周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李1、李2、李3。后周某于2017年7月12日死亡,二儿子李2于2017年9月8日死亡,李某于 2022年 7月29日死亡。

李2与徐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4,1999 年1月25日,双方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 12 月28日,李2与赵某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楼 405号房屋及西城区某楼606号房屋,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为李某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

现赵某作为李2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主张对李2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予以继承,但李1、李3、李4持不同意见,不认可赵某的主张。

故赵某委托恒略熊斌蓉律师代理本案,律师经过对遗产范围、继承份额等的确定。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涉案405号、606号房屋相应份额,由三被告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依法继承二被继承人李某和周某名下的存款。

Q1三被告辩称:

李1表示,原告提出继承是合法的,至于份额听从法院判决。自己对父母平时也有照顾,但李3住的离父母近,他照顾老人比较多。

李3表示,原告提出继承是合理的,但是不同意原告继承案涉两套房屋。2003年父母召开家庭会议,明确表明406号房屋由李3继承,606号由李2继承。有文字材料,但没有签字。

李2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称原告写过书面意见,承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李某、周某想要办理公证遗嘱,后因身体原因尚未办理便去世,有公证材料和录音可以证明房子与原告无关。其认可李3对二被继承人照顾较多。

Q2恒略律师指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2所继承的案涉两套房屋的各八分之一份额为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李2死亡后,其中十六分之一份额为李2的遗产,原告作为李2的法定继承人,主张依法继承李2在案涉两套房屋中的份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存款,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应有其法定继承人李1、李2、李3依法继承。李2去世后,其所继承的上述存款亦应有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针对被告主张提交原告书面放弃继承的材料,我方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未放弃对案涉两套房屋的继承权利,该书面材料只证明原告户口在案涉房屋;录音为李4有意识的引导,原告没有明确作出表示放弃对李2份额的继承。公证遗嘱并没有办成,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案涉的405号、606号房屋由原告赵某、被告李1、李3、李4共同继承;赵某占有4/48份额,三被告分别占有16/48,17/48,11/48份额。(606号房屋继承份额同上)。

被继承人李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由李3继承,李3于给付原告123862元,分别给付剩余二被告674114.66元,19287.16元。

法院认为,李2继承的案涉两套房屋的各八分之一系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十六分之一为李2的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本院予以支持。

因李3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李1、李4亦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在继承遗产时,李3应予多分,具体份额由本院酌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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