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3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超市场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场地的年租金为90万元,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同时,刘洋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A公司支付租赁场地3个月的押金共计225000元,以及质量保证金50000元。若刘洋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已预交的租金、押金及质保金将不予退还。(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故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对超市物品进行了清点。在交接过程中,A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润物A超市交接清单”中承诺需向刘洋支付310000元,但并未明确付款时间。此外,在另一份名为“润物A超市交接清单(附件)”的文件中,A公司写明将于2024年6月30日前退还刘洋房屋押金220000元、质保金50000元,共计270000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的落款时间却为2023年2月28日,显然存在笔误。
面对A公司的拖延与推诿,刘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王栋律师,希望王律师能帮助他追回款项。
庭审交锋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王栋律师仔细研究了租赁合同、交接清单以及相关收据等证据材料。发现了A公司在落款时间上的瑕疵,并对A公司在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预判,为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王栋律师精心准备了诉讼材料,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A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还交接时关于货物的 310000元。押金不同意支付,并称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签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因刘洋的原因提前离场不应退款。
对此恒略律师指出,虽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的租赁合同是经双方协商解除的,并且A公司也出具了书面承诺,显然不属于刘洋单方解除的情形,因此A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A公司出具的交接清单及其附件的内容与租赁合同及刘洋提交的收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A公司同意向刘洋支付欠款并返还押金和质保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法院认为:A公司表示其出具的文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就此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仅凭文字的落款时间有误一节并不能证明该公司的上述主张。现润物A超市交接清单及其(附件)的内容与租赁合同及刘洋提交的收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的租赁合同经协商解除,A公司在清点超市物品后同意向刘洋支付 31万元,返还房屋押金22万元,质量保证金50000元。刘洋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返还质保金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洋支付 310 000 元;
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洋返还押金 220 000元、质保金50 000元;
三、驳回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场诉讼的胜利不仅为刘洋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王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栋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和理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刘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恒略说法:
在商业活动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纠纷。此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理解其含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遇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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