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法,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恒略律师助委托人胜诉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陈某和陈某1系咸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4月,某区政府作出并在该村公布《征收决定》,并附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但原告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对房屋有效面积只认定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考虑实际情况;宅基地补偿只按照0.25亩计算,不考虑实际宅基地大小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三人决定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帮助维权。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认为涉案《征收决定》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对该《征收决定》援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事实理由:
一、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被告在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时,应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一并征收,而不应该仅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二、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征地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征收决定》没有法定职权。
三、自拆迁以来,虽然建设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但从未向被征收人公开该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涉及方案等能反映项目性质和未来用途的信息,被告可能存在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搞商业开发,涉嫌违反了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规定,被告应举证予以证明此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
四、《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不应与《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同时发布,法律上对此有明确的顺序要求,否则就会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发表异议和进行救济的权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拟定、确定和公布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但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实际上并未体现,并且该方案实体上也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内容。如:部分条款直接排除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择,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对房屋等主体建筑评估不客观;对房屋有效面积只认定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考虑实际情况;宅基地补偿只按 0.25 亩计算,不考虑实际宅基地大小;方案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咸政发**号《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咸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至今已相距5年,早已不适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仍以该文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显不当。
被告辩称:
咸阳市区社区(****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手续齐全征收程序总体合法,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涉案项目房屋的征收工作绝大部分已经完成,**社区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撤销《征收决定》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但考虑到案涉项目已取得省政府审批,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征收完毕,撤销该征收决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同时,**区人民政府应针对前述存在的违法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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