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一纸“拆违令”降临
2025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A县B镇曙光村村民刘大山的生活被一纸《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彻底打破。刘大山在该村合法宅基地上建有彩钢房一处,作为车库使用多年。随着当地土地征收项目的推进,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5日在其住处张贴公告,认定该彩钢房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令刘大山不解的是,该房屋在征收前从未被认定为违建,而在征收启动之际却突然面临拆除。9月6日,住建局又张贴《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9月7日,更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次日强制拆除,费用自负。
面对这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行政行为,刘大山感到无助与困惑,他的房屋在征收前从未被认定为违建,为何此时面临如此急迫的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毅然决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何宁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律师介入:精准发力,夯实维权基础
何宁宁律师接案后,并未被对方凌厉的行政攻势所震慑,而是冷静、迅速地制定并实施了一套环环相扣、步步为营的维权策略。
信息公开与复议申请
指导当事人,并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获取本次土地征收项目的批准文件、补偿方案、实施程序等相关手续。旨在从宏观背景上了解案件全貌,核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为后续法律对抗与谈判积累关键信息。
随后,针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何律师于2025年9月11日代理刘大山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几点核心代理意见,直指该决定的违法情形:
1.职权越界: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及A县政府官网公布的权责清单,县住建局并非法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无权作出违建强制执行决定;
2.事实不清:县住建局未进行调查勘验、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违建认定函,也未核实房屋的合法用途,未考虑农村“无证房屋”的历史成因,仅凭单方认定便将 “无证房屋” 直接定性为 “违法建筑”,属于实施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 予以撤销。
3.程序违法:县住建局在作出处罚前未依法调查取证,未告知刘大山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且四天内接连作出三份文书,未给予合理的权利救济时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法律适用错误: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作出强拆决定,但本条规范内容为行政强制决定书制作的主体以及制作内容,并未系赋权给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决定书》行住建强执决〔2025〕00X号适用法律错误。且,涉及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案件升级:复议期间遭遇强拆,诉讼维权刻不容缓
在复议程序尚未完结、复议决定未出的情况下,2025年9月11日,A县住建局联合B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了案涉彩钢房,且未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导致刘大山财产严重损失。针对这一紧急情况,何宁宁律师果断于9月22日代理刘大山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县住建局和B镇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在起诉状中,律师进一步强调:案涉彩钢房并非在建违法建筑,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 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被告不应依据 《城乡规划法》对原告已经建成的彩钢房实施任何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二被告在未履行任何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 在实施土地征收的时机,以拆违的方式实现征收,擅自对原告彩钢房实施强拆, 其行为显然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结果:以诉促调,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提起诉讼并非最终目的,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才是核心。在法院的审理压力和律师的专业交涉下,相关政府部门表现出了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何律师抓住时机,积极协助当事人与相关部门展开谈判,就违法强拆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相关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务实方案,为双方搭建了有效的沟通桥梁。
最终,经过多轮协商,政府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违法强拆的彩钢房进行赔偿,目前部分赔偿已经到位。至此,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弥补,其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恒略说法:
何宁宁律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与精湛的专业能力,全程主导本案维权,每一步都精准有效,不仅成功指出政府程序违法,更协助当事人获得实质赔偿,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本案提示大家:当面临违法强拆等问题时,切勿消极应对,必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损失扩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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