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员工,彭馨玥律师助劳动者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 刘涛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称“A公司北分公司” ,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8年4月10日。入职后,刘涛工作勤勉,月平均工资为13016.67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5年9月中旬,公司以“市场大环境不…

案件简述:

刘涛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A公司北分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8年4月10日。入职后,刘涛工作勤勉,月平均工资为13016.67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5年9月中旬,公司以“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人员优化"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刘涛明确表示不同意。2025年9月27日,公司HR通过邮件通知刘涛于9月28日至29日休年假,刘涛当即回复表示工作意愿强烈,不愿休假。2025年9月30日,公司再次通过邮件通知刘涛,称其负责的“F大学项目钉钉对接通知"项目己完成,决定撤销其研发岗位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自2025年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刘涛移出公司工作群。

刘涛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彭玥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

被申请人公司称:

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

公司因刘涛负责的项目已结束,业务量大幅减少,回款困难,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支付双倍赔偿金;

关于年假,2025年春节刘涛已休年假2天,9月份给予刘涛2天的年假,刘涛全年只有5天年假,其休了4天年假超出了应休年假的范围,年休假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加班工资方面,尚剩余119.1个小时的调休,根据刘涛的打卡时间推算休息日加班28个小时,平日延时加班91.1小时,认可上述时长的加班费没有支付。主张加班费基数应按13000元计算。

律师助力:

彭馨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固定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清晰代理思路:

• 聚焦解除合法性:严格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法定范畴,论证公司项目结束、岗位调整属于自主经营决策,并非法定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公司单方解除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 厘清加班工资核算:固定加班时长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主张公司足额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 明确年休假权益:依据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核算刘涛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主张对应工资报酬。

仲裁结果:支持核心诉求,违法解除终被认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彭馨玥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刘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1116.69 元;

支付 2022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10209.48 元;

支付 2022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4183.91 元;

驳回刘涛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明确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 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 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 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本案中,A公司北分公司以项目结束业务不足、岗位取消为由提出与刘涛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A公司北分公司据此为由解除了与刘涛的劳动合同, 欠缺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经核算,刘涛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在本委核算范围内,本委对其第一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年假工资:仲裁委认为公司虽安排年假,但刘涛明确拒绝,且其剩余年假仅为1天,故未支持其未休年假工资请求。

关于加班工资:仲裁委确认加班时长,并以13000元为基数,裁决公司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0209.4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183.91元。

三项合计,刘涛共获赔105510.08元。

本案中,彭馨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案情洞察力及严谨的代理策略,成功帮助刘涛在仲裁阶段实现主要诉求,击破了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抗辩屏障,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结束后,刘涛专程向彭馨玥律师送来一面锦旗,上写:“析法明理 据理力争,仲裁有方 诚信无双 ”,以表达对彭律师专业代理的由衷感谢。

恒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约时,务必保持警惕,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固定证据,果断启动仲裁程序。法律的正义,终将为坚持维权的人敞开大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