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思敏与王明华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和睦,相互扶持照顾,抚育两名子女健康成长。二人在一家小商店打工,工资收入亦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处理)
2021年2月,王明华在朋友的饭局上与小影相识,小影在明知王明华已婚的情况下,仍不顾道德伦理,与王明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2月左右,小影开始威胁王明华,如不给钱就将二人的关系告诉思敏。但小影并不满足,仍不断索要,甚至来到思敏工作的地方,威胁不给钱就去闹。
思敏的公公知道此事瞒不住,便将情况告诉思敏。思敏这才知道王明华在婚内出轨的事情,并将大量财物赠与小影。在王明华和小影交往期间,王明华共计将264142.89元财产(含价值8869.1元的手链)直接赠与给小影,而上述款项本为思敏与王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思敏因为此事在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痛苦,精神上更是遭受了重大打击。她深知这些财产本是夫妻共同奋斗的收获,是家庭幸福的保障,然而随着丈夫的背叛与挥霍,原本蒸蒸日上的生活却变得支离破碎。终于,思敏毅然决然地站了出来,她找到北京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代理本案,向被告(第三者)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她返还这些财产。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凭借以往办理大量类似第三者案件的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迅速为思敏制定出最佳策略。恒略律师认为,小影系其与王明华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王明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赠与给小影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又侵犯了思敏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王明华对小影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被告小影表示不同意原告思敏的诉求。其称与王明华生育有一个孩子,他们在一起生活有吃穿住行,自己也给王明华花过钱。对于思敏主张的购买手链的费用,小影表示并没有收到,不认可这笔费用。
判决结果:
由于恒略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十分充分,并提交有力的答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赠与无效”的主张。最终判决:确认王明华对小影的赠与行为无效;小影于七日内向思敏返还款项229549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思敏与王明华未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上述案涉财产应为二人共同共有,二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明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小影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思敏同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形式将其与思敏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影。王明华的赠与行为明显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未取得思敏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害了思敏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亦违反了公序良俗,上述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思敏主张小影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小影抗辩称其将案涉钱款用于和王明华共同生活、做生意、生孩子就医等,欠缺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小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王明华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小影如认为王明华对其造成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恒略说法:
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发现财产被侵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权益。夫妻之间亦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关爱,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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