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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白佳冉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助力当事人成功获赔37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件简述: 2024年12月,刘志祥经人介绍与王刚相识,此前曾为其提供过一次卸高粱壳的劳务。当月,王刚因需将一车草料卸至A镇某牛场,联系刘志祥承接该工作,约定报酬240元 / 车,刘志祥自行找来另一人共同协作。(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2月27日,王刚驾车将刘志祥及另一协作人送至牛场后,两人便开始卸草料作…

案件简述:

2024年12月,刘志祥经人介绍与王刚相识,此前曾为其提供过一次卸高粱壳的劳务。当月,王刚因需将一车草料卸至A镇某牛场,联系刘志祥承接该工作,约定报酬240元 / 车,刘志祥自行找来另一人共同协作。(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12月27日,王刚驾车将刘志祥及另一协作人送至牛场后,两人便开始卸草料作业 —— 协作人在车上往下扔草料包,刘志祥在车下负责将草料码放至两米外的指定位置。不料,作业过程中,一个掉落的草料包突然将刘志祥砸倒,导致其头部及颈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刚当即联系牛场老板,用出租车将刘志祥送往当地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 “枢椎横突骨折(右侧)、脊髓损伤”。因伤情危急,12月28日刘志祥通过 120急救转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月3日行颈椎后路椎管扩大成形术,1月15日出院时被确诊为 “脊髓损伤、双下肢瘫痪、枢椎横突骨折” 等多项病症,后续需持续在京进行康复治疗。

因与王刚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志祥委托了本所白佳冉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2445.51元。

被告答辩:否认雇佣关系,质疑赔偿数额

被告王刚辩称,其与刘志祥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 案涉卸草料工作以 240 元 / 车的价格 “揽给” 刘志祥,刘志祥自行雇佣他人协作,王刚未对作业过程进行指挥管理,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刚对刘志祥主张的各项损失提出异议:认为部分医疗费无关联、住院天数无医嘱佐证、护理费标准过高、营养费无医嘱支持、误工费因刘志祥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赔付,且精神损害赔偿金主张无依据或数额过高。

争议焦点: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5年9月10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H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刘志祥颈脊髓损伤遗留左上肢肌力 3 级以下构成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 4 级以下构成八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至鉴定意见出具前一日(共计 257 天),营养期为 180 日。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律关系界定与责任划分往往错综复杂。本案核心争议:一是刘志祥与王刚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是若需赔偿,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责任划分比例如何确定。这直接决定了王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最终数额。

律师代理: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锁定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白佳冉律师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展开了一系列扎实的代理工作:

全面收集证据,夯实维权基础。恒略律师协助刘志祥整理了完整的医疗资料,包括多家医院的门诊发票、住院结算单、病历、救护车费用票据等,确保医疗费等直接损失有充分依据;同时收集了刘志祥女儿与王刚的通话记录,该录音中被告多次自认与原告系 “雇佣关系”,成为认定法律关系的关键依据。

深度分析法律关系,明确维权思路。律师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卸草料属于无需特定技能的简单体力劳动,不符合承揽关系 “交付劳动成果、需特定技能” 的核心特征;且通话记录中王刚多次自认与刘志祥系 “雇佣关系”,进一步佐证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精准核算赔偿数额,保障合法权益。依据向法院申请伤情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 180 日;七级 +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 43%),结合内蒙古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确保索赔数额合法合理。

庭审据理力争,清晰呈现代理意见。庭审中,白佳冉律师明确提出: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有完整证据链佐证,应依法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认定劳务关系,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白佳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法律关系:卸草料系简单体力劳动,无需特定技能,不符合承揽合同 “交付劳动成果、需特定技能” 的构成要件;且被告在通话中自认雇佣关系,故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划分:刘志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从事装卸工作,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承担 30% 责任;王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制止自上而下扔草料包的危险作业方式,存在过错,承担 70% 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综合证据及相关标准,核定医疗费 1055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5550 元、护理费 40855.29 元、营养费 3600 元、残疾赔偿金 306345.76 元、误工费 37768.98 元、交通费 6700 元、鉴定费 435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15000 元,各项损失合计 535670.03 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志祥 374969.02 元(535670.03 元 ×70%),驳回刘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 目标不同:劳务关系的目标是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强调的是过程;承揽关系的目标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强调的是结果。

  2. 技能要求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 法律责任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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