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房屋无法交付,法院判决退还我方100万元购房款,王芳丽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件简介: 2016 年12月18日,郑某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向A公司购买北京市东城区XX项目D期项目商住楼的房屋,合同总价款为 6038100 元,交房日期为 2017年7月30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郑某向B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公司)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直到…

案件简介:

2016 年12月18日,郑某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向A公司购买北京市东城区XX项目D期项目商住楼的房屋,合同总价款为 6038100 元,交房日期为 2017年7月30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郑某向B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公司)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直到2022年年末,案涉房屋都没有交付,而且郑某了解到案涉地块并非商业地块,根本不能用于居住,更不能办理产权证。

2021年2月18日,郑某委托母亲胡某前往B公司处协商解决事宜,B公司及王某向胡某作出《承诺书》:自由选择要房屋或退房,如退房,可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支付利息。上有B公司盖章及王某的签字。

现B公司及王某已失联,无法兑现承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恒略律所王芳丽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建房协议》;王某、B公司返还郑某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了解到,2022年12月27日,郑某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要求退还房款。王某系A公司投资人、股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作建房,约定A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依约支付了房价款100万元,现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已过,A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案涉地块并非商业地块,该地块的房屋无法上市流通,案涉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2021年2月18日,B公司和王某向郑某之母作出承诺,如不要房子,返还房款,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故郑某要求B公司、王某返还购房款10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和我方诉求。最终判决:B公司、王某于七日内退还郑某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