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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历经四轮审判程序重翻盘!吴佳妮律师助A公司击破错判,追回24.7万管理费

在复杂的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现实难题。近日,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代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历经四轮诉讼程序,最终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二审翻案胜诉,成功为上诉人北京A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争取到管理服务费。(本文涉及各方…

在复杂的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现实难题。近日,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代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历经四轮诉讼程序,最终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二审翻案胜诉,成功为上诉人北京A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争取到管理服务费。(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一场横跨四年、历经四次审判程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曾让A公司陷入“反诉被驳、还要倒赔违约金”的困境,在吴佳妮律师的专业坚攻下,使得本案局面在处于不利的情况下赢得转机,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述:从项目合作到诉讼拉锯

2020 年 5 月 16 日,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B 小镇乐园项目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 B 公司将 “B 小镇乐园项目” 委托给 A 公司进行全链条管理,涵盖策划规划、工程建设、开业运营等全环节,委托期限三年(暂定筹建期 1 年、运营期 2 年)。

合同核心费用条款明确:筹建期管理费总额397万元,支付方式分四期:前两季度各付 25%(均为 99.25 万元),后两季度各付 20%(均为 79.4 万元),剩余 10%(39.7 万元)待筹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约定,A 公司需委派 16 人团队脱产驻场服务,并组建专家顾问团提供技术支撑。

  1. 首轮诉讼:B 公司起诉,A 公司反诉失利

2021 年 8 月底,案涉项目因烂尾开始暂缓施工,A公司派驻人员陆续撤离。2023年,B 公司率先提起诉讼 [(2023)鲁 XXXX 民初 XXX2 号],诉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36.5 万元并返还管理费 84.4496 万元。

A 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的管理服务费123.51万元、违约金79.4 万元及其他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暂计 221.553 万元。但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解除合同、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24.5 万元,驳回了 A 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A 公司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 XX 民终 XXX6 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中留下关键 “口子”:认定 A 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2021 年 11 月中旬后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待核实后另行主张权利。这一认定,成为 A 公司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1. 本案一审:A 公司另诉,诉求全被驳回

依据生效判决的指引,A 公司于 2024 年再次起诉 [(2024)鲁 XXX 民初 XXX3 号],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判令 B 公司支付筹建期总额 10% 的管理费 39.7 万元;

判令 B 公司支付 202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的管理费 83.81 万元及违约金;

判令 B 公司支付违约金 79.4 万元。

但一审法院再次驳回了 A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筹建期未完成,39.7 万元尾款未达支付条件;二是 A 公司仅留 2-3 人驻守,未全面履行 16 人团队的管理职责,且无法确定留守期间的服务费标准;三是 79.4 万元违约金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构成重复主张。

二审攻坚:逐条击破,还原案件真相

2025年6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上诉。庭审中,吴佳妮律师围绕一审判决的核心错误,结合 64 个 G 的新增证据(含 13 张光盘、日报周报、钉钉审批记录等),展开了层层递进的辩护。

  1. 我方上诉意见:直击一审认定多处漏洞

39.7 万元 “尾款” 的事实认定错误:该款项虽约定 “筹建期结束后支付”,但本质是前四期付款中预留的 10%“保证金”,并非以筹建期完成为唯一条件。现合同已解除、项目烂尾,筹建期客观上无法完成,该笔款项应视为 “加速到期”,B 公司理应支付。

新增证据足以证明服务履行:A 公司提交的证据 21、25、26 及 31-55 等材料,涵盖每日日报、每周周报、陪同领导视察、处理农民工上访、钉钉审批用章等具体工作记录,且新增 13 张光盘包含 64 个 G 的视频及文字证据,清晰证明 2021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期间,A 公司保质保量履行了管理职责,其诉求的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月30日的管理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B 公司证据自相矛盾,不应采信:B 公司以 “1 号门岗登记表仅 2-3 人签名” 主张 A 公司缺岗,但其一并提交的工作联系函明确记载 “项目部设 5 个保安岗”,仅以 1 个门岗的登记记录推断全员缺岗,显然逻辑断裂。且合同未要求全员常驻现场,A公司有独立办公场地,人员需频繁前往 B 公司及管委会开会,并非必须在项目现场登记。一审法院片面的认为只要没在XXX局1号岗的登记表上登记就认为是缺岗,这是明显错误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委托合同中约定的A公司的职责非留守2-3名工作人员所能完成”,是其主观臆断,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违反 “拒绝裁判” 原则:在原、被告未对管理费构成明细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亦无法得出原告方留守阶段的管理服务费,合同明确按时间支付管理费,从未约定 “按在岗人数核算”。在 B 公司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一审以 “无法确定标准” 为由驳回诉求,违反了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的基本原则。

违约金认定与事实不符:项目并非 “暂缓施工”,而是因 B 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烂尾,B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钉钉审批流程均可佐证其单方违约,一审认定 “暂缓施工不构成违约” 属事实错误。

此外,吴佳妮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与前诉相比新增了数十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 “证据与前诉一致” 属明显疏漏,恳请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证据材料。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支持部分诉求

79.4 万元违约金已在前案生效判决认定,A 公司本次主张属于否定生效裁判,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筹建期未结束,10%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但A公司在项目缓建后仍提供了部分服务,产生一定费用;综合考虑A公司存在人员缺岗的违约情形,以及B公司通知缓建对合同解除亦有责任,酌情认定B公司支付A公司主张的筹建期费用的20%,即24.7万元;

生效判决已认定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支付A公司管理服务费24.7万元。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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