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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中介费还是不当得利?陈萍律师助当事人追回被扣现金37万

案件简述: 2023年12月,原告王楠因急需资金偿还债务,通过被告吕强介绍,向案外人周恒借款260万元。借款到账后,王楠迅速向案外人刘兆生转账22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随后,在吕强和刘晴(周恒的朋友)的陪同下,王楠将剩余的40万元取现。然而,吕强在陪同王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的过程中,未经王楠同意,擅自将…

案件简述:

2023年12月,原告王楠因急需资金偿还债务,通过被告吕强介绍,向案外人周恒借款260万元。借款到账后,王楠迅速向案外人刘兆生转账22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随后,在吕强和刘晴(周恒的朋友)的陪同下,王楠将剩余的40万元取现。然而,吕强在陪同王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的过程中,未经王楠同意,擅自将车上的40万元现金带走,并声称这是作为借款介绍人的中介费。

王楠多次向吕强追讨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但由于三方各执一词,公安机关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无奈之下,王楠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陈萍律师,将吕强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吕强返还37万元及利息。(抵扣3万元中介费)

争议问题:40万元是“不当得利”还是“中介费”?

原告主张吕强擅自带走4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辩称该款项是双方协商的“中介费”,用于支付5名中间人的服务费,但其仅分得8万元。双方争议核心在于:

40万元现金的性质:被告主张其为中介费,原告则认为系未经同意的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被告是否通过实际服务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需证明中介费金额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恒略律师:以证据链击破“口头约定”漏洞

证据链条构建:

银行流水:证明40万元现金来源于周恒借款,用途明确为解押房产,非中介费。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吕强主动安排解押流程,但全程未提及“中介费”金额及支付条件。

证人证言:刘晴证实40万元现金存放于吕强车内且被其带走,民警笔录佐证吕强单方主张。

法律定性反驳:

吕强主张“五人分配中介费”但未提交任何协议或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费用合理性。

即使存在事实服务关系,因金额未约定,应根据实际垫付费用核算(法院认定被告仅垫付3万元)。

庭审质证:

对吕强提交的“假房本”“垫付费用”等证据,陈萍律师认可部分真实性,但强调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成功剥离干扰信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吕强协助贷款、垫付费用,原告认可部分服务,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费金额。

举证责任倒置:吕强未能证明40万元系双方合意的中介费,需承担不利后果。

公平裁量:扣除吕强实际垫付的3万元,剩余37万元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均有过错,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吕强限期返还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恒略说法:

口头约定的风险与防范

举证困难:口头协议缺乏书面记录,争议时难以证明真实合意;

内容模糊:未明确金额、支付条件等关键条款,易引发纠纷;

防范建议:

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大额资金或长期合作时,务必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

保留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可作为补充证据;

明确费用明细:中介费、服务费应约定计算方式及支付节点,避免“打包价”争议。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证据规则”和“诚信原则”的坚守,但也暴露出社会契约意识的薄弱。在法治社会中,清晰的契约不仅是维权利器,更是对合作关系的尊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唯有将“口头承诺”转化为“书面共识”,才能真正规避风险,实现共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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