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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借名买房起纷争,律师助力辨真伪——李永慧律师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场关于房产归属的纠纷悄然上演。原告王烨主张自己才是北京市东城区某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所有者,而该房产却登记在其已故父亲王泽辉名下。王烨因此将妹妹王某1、王某2以及侄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协助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对此,三被告共同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李永慧律师,经过激…

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场关于房产归属的纠纷悄然上演。原告王烨主张自己才是北京市东城区某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所有者,而该房产却登记在其已故父亲王泽辉名下。王烨因此将妹妹王某1、王某2以及侄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协助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对此,三被告共同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李永慧律师,经过激烈的法庭交锋,李永慧律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三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

王泽辉与张某夫妇育有四子女:王某1、王某2、王某3和王烨。王泽辉与张某分别于2001年和2008年去世。王某3和其丈夫刘某1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去世,二人之子刘某为唯一继承人。王泽辉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东城区某1号房屋一套,该房原为王泽辉单位所分的直属公房,后王泽辉于1998年将房屋买下,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也在其名下。(本文涉及各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王烨主张案涉房屋实际归其所有,该房虽登记在父亲王泽辉名下,但实际上是王烨出资购买,并借用了父亲的名义,且购买时父亲王泽辉也多次明确该房归王烨所有,家庭成员均知晓此事。同时,王烨出具一份《王泽辉、张某的遗嘱》,其中除了交代欠款事宜外,还载明了就案涉房屋,购买时除按政策规定给予王泽辉的工龄、房屋折旧、优惠照顾外,所需房价由王烨出钱购买,当时言明日后此房归王烨所有,现在遗嘱上再次明确还是归王烨所有。

在父母过世后,因三被告均不在北京,王烨一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直到2024年,三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并提起诉讼,因此王烨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面对王烨的诉求,三被告坚决不予认可。其称案涉房屋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的住房,属于政策性福利分房,王泽辉使用其工龄折价购买,王烨不符合购买人资格,更未支付购房款。

接受委托:

李永慧律师接到三位当事人的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庭审中,原告还已提交了房款收据以及装修定制家庭设备等票据以证明其缴纳购房款等情况。对此,恒略律师强调和指出:

质疑遗嘱真实性:原告提交的《王泽辉、张某的遗嘱》并非王泽辉亲自书写,且没有张某的签字,因此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

分析购房款收据:原告提交的购房款收据等票据也无法直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政策规定:恒略律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指出福利性分房用房改形式购买时,不允许借名买房行为的存在。

购房资格问题:案涉房产是单位分配给王泽辉的福利房,且是王泽辉使用其工龄折价购买的,因此王烨并不符合购房资格。

缺乏书面协议: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其也无法证明和王泽辉、张某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在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质证,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法院认为: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系王泽辉单位所分,原承租人为王泽辉。后单位房改将涉诉房屋售予王泽辉,王泽辉据此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产权证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泽辉。本案中,原告主张与王泽辉之间成立了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提交《王泽辉、张某的遗嘱》、交纳购房款收据以及装修定置家庭设备等予以佐证,但上述并不能证明原告与王泽辉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烨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证据链条,需要充分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借名约定、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实际使用状况等多个方面。同时,由于借名买房可能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涉及购房资格问题,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本案中,原告王烨虽然主张自己为实际购房人,但由于缺乏充分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与段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加之案涉房屋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且购房款收据等票据无法直接证明借名关系,最终法院未能支持其诉求。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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