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刘某与李某于2023 年9月1日签订《** CLUB 购车合同》,约定刘某为甲方(卖方),李某为乙方(买方),合同约定刘某出卖的车辆品牌型号为哈雷大道滑翔(电镀版)114立方,李某过户京A黄牌两轮牌照作为对价款项,另外约定刘某需要额外支付 13万元。(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3 万元款项,并且于2023年9月1日将涉案车辆交付给李某,但是李某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京A黄牌两轮牌照过户至刘某名下,无奈刘某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通知李某解除《** CLUB购车合同》,要求李某退还车辆及13万元款项。因李某表示车辆已经出卖,无法返还故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刘某与李某于2023年9月1 日签订的《** CLUB 购车合同》于 2023年11月10日解除;
2.因车辆已无法返还,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出卖摩托车造成的损失 29 万元及返还 13 万元;
3.判令李某支付利息(以 42 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Q1被告李某辩称:
李某并非本案承担责任主体,他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因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其实际是委托代理行为。委托事项是为原告找到能提供办理上京A牌照服务的人,并以原告的名义与张某(即能提供办理上京A牌照服务的人)建立购买或者提供办理京A牌照服务的法律关系。
自己的委托费用仅是车辆垫付费用27.5万元与车辆卖出以后的差价,至于涉案车辆的作价款 27.5万元以及13万元已经支付给案外人张某,自己的委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应向案外人张某和主张权利。未办成牌照与原告隐瞒过户次数有直接关系,系原告过错其应承担责任。
Q2恒略律师指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CLUB 购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性质,双方在《** CLUB 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款构成方式,车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从形式和内容上看,原告用13万元及涉诉车辆与被告交换京A黄牌两轮摩托车牌照,从性质上看应属于互易合同,被告主张双方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涉诉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现原告已将涉案车辆及13万元向被告交付,被告也应依约为原告办理牌照过户事宜。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及13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确认涉案购车合同解除;被告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42万元;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涉诉车辆及13万元返还给原告,现被告明确表示涉诉车辆无法返还。故在返还原物不能的情况下,原告享有要求折价赔偿的权利。针对赔偿价格,双方各持己见,但均未直接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结合庭审中各方陈述及交易市场惯例,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金额为42万元为宜。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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