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刘立强律师办理的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其精准有效辩护下,最终检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恒略律师坚持、勇于做无罪辩护,尤其是在没有赔偿受害人、没有获得对方谅解的情况取得成功,当事人不被起诉,没留案底,非常难得。同时也彰显了检察院“不和稀泥、恪守公平正义”的办案态度。
案件简述: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11月,在北京市区,犯罪嫌疑人L某与Y某因盖房问题发生纠纷,L某闯入Y某家施工现场撬木板,Y某在阻止时被L某挤下楼梯摔伤。经鉴定,Y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3年1月,L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经过认真阅卷及听取L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本案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恒略律师认为1.L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超高建房引发的邻里纠纷,L某目的是阻止施工人员的施工,试图使用铁管撬开木板,其与被害人既没有语言上的争吵,也没有肢体上的接触,L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2.L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被害人从L某后测爬上平台,欲阻止L某撬开木板,期间二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没有发生肢体接触,不存在L某主动攻击伤害的行为,双方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故意伤害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是L某的身体、胳膊接触到被害人,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也应认定为是一种过失行为。
3.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因为发生了被害人轻伤的伤害后果,而倒推出L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本案客观上出现了“轻伤”的结果,但应全面审查事实、证据,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的现象发生。L某既没有一般殴打的意图,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且被害人的伤情也不是L某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行为造成的。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L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本案证据不能证实L某实施了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本案最直接的证据是被害人妻子录制的视频,经辩护人反复查看此视频,视频不能证实L某与被害人存在肢体接触,更没有所谓“被L某推下来”的情形,相反,通过视频能够反映出被害人存在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而滑落到台阶造成损伤的可能性。
4.本案伤情鉴定存在着违法情形,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本案存在鉴定时间违反规定。明显违反上述鉴定标准的规定,其鉴定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2)鉴定依据不足。本案鉴定结论仅依据北京市**区医院病历材料及影像片,但影像片均形成于2022年11月7日之前,当时被申请人尚未治愈出院,还未医疗终结,未进行症状好转或消失的影像学检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当中并未对被申请人进行影像学检查,因此鉴定的时机错误,鉴定依据不足,不符合应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并且鉴定时未达到医疗终结的条件。
5.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L某也存在着从宽处理、减轻、从轻情节,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发后L某及家属多次表示赔礼道歉和愿意积极赔偿,但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未能达成和解。……未能达成和解和谅解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结果:
后检察院将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L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恒略说法:
伤害案件是传统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客观上此类案件存在“谁受伤谁有理、谁受重伤谁有理”的怪相。因此,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22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到了此类唯结果论的不正常现象。
“让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没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对律师来讲,办理的是案件,但对委托人来讲却是当事人的自由,甚至关乎了一个家庭的稳定。只有以过硬的专业能力,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不冤枉好人也不让坏人得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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