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周女士的父母于1990年在佳木斯市某区购买了一处65平方米的1565号房屋,该房屋还附带有一处面积47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和44平方米的院子。木结构房屋建于六七十年代,是当时建房部门为了解决住户冬季取暖问题用来存放木材和煤炭,一直由周女士一家人使用。后来周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案涉房屋便由周女士继承所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均作化名)
2023年7月3日,佳木斯市某区网格员在进行安全排查时,认定案涉房屋附带的木质板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3年8月20日,**城管局向周女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周女士不在本市,**城管局进行了留置送达,并于次日与周女士联系,电话通知其限期整改通知内容。2023年8月25日,城管局对案涉木质板棚进行强制拆除,公证处对房管局将案涉木质板棚内的物品进行公证。
周女士不服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向上级部门进行了信访,2023年11月16日,**城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周女士的信访请求不成立。
周女士表示,案涉部结构房屋与1565号房屋早已处于佳木斯市某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的征收部门为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是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早在2020年12月,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就与周女士联系商谈征收补偿的事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女士经多方了解和考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律所指派在征拆领域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承办本案。
一审判决:
经过对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了解分析,恒略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促征收以拆违代替征收”。案涉房屋在购买时就已经存在几十年房龄不属于违建,并未违反当时的国家法规,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被告亦未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而且区政府近年来一直对案涉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应该按照征拆政策进行补偿。**城管局在未经法定程序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木结构房屋进行强拆,属于违法。
恒略律师认为,城管局在在明知案涉木结构房屋早已处于当地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进行所谓违建认定和拆除的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给房屋征收工作扫清障碍减少成本、增加被征收人压力。该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按照法定程序事实,明显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城管局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一审法院以本案涉房屋是板棚不符合房屋基本属性、被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该板棚的行政行为合法为由,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恒略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偏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诉争行政行为本身,减轻和免除被告对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当增加原告举证责任,判决结论不合理也不合法。故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城建局强制拆除周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理由:
1.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案由的认定存在错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
2.案涉建筑物无论是否属于房屋,**城管局拆除案涉建筑物时均应遵守法定程序;
3.原审法院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4.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前提条件,**城管局的送达,属程序违法;
5.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对郑艳设定逾期不改正就将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城管局的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案涉建筑在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存在以拆违促征收的不当目的;
7.**城管局明知周女士不在当地的情况下,仅给予其三天的时间改正,明显不合理。
**城建局辩称:其拆除的违法搭建物是为堆放、储存杂物而临时搭建的建议结构木质板棚,并非建筑物,更不是具备有居住功能的房屋。我方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违法搭建物,与房屋征收行为无关。我方通过留置送达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周女士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强制拆除的对象无论是房屋,亦或者是板棚,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案中,**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仅向周女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周女士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子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24)黑****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8月25日强制拆除案涉木质板棚的行政行为违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恒略说法:
为减少征收成本,“以拆违促拆迁”是征收部门的常用手段,若不及时委托律师维权极可能导致自己在寻求赔偿中吃亏。通过本案也提醒大家,无证房屋不等于违建,也不等于拿不到合理赔偿;即便被认定为违建,也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不是随便说拆就拆的,而为了赶进度等,不遵守程序一拆了之的,哪怕拆的是违建,也是违法的,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