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A女士和D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女士发现F某与D某存在不正当交往,D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F某支付款项高达752000元。A女士认为丈夫所赠与的钱款亦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丈夫却私自赠与他人,这本就损坏了自己的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女士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最终选择委托恒略律师王芳丽律师代理起诉。
一审中,F某抗辩钱款系劳动报酬,并提交了收入证明、劳动合同。
恒略律师对此指出: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明显与转账的金额、时间不符。D某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D某的处分行为严重侵害了A的财产权益,系无权处分,应属无效。此外,D某基于F某的不正当关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违公序良俗,处分行为无效。F某基于无效处分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并向法院提交了F某、D某的短信、通话记录证据材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最终一审判决:
确认D某向F某赠与752000元的行为无效;
F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A某返还752000元;本案诉讼费11320元由F某承担。
提起上诉:
后F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A女士和D某承担。
Q1事实理由:
F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F某与D某的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D某给F某的转款应为工资报酬,而非赠与。
F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于D某公司工作,因其二人存在恋爱关系,为D某公司运营方便,所以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资约定数额等都未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其次,D某一直谎称自己已离婚,F某并不知道A女士与D某为夫妻关系。
Q2恒略律师提出:
1.F某主张与本案涉及争议无关
F某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能证明F某与XX公司自2019年起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D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及F某提供的劳动合同能证明双方之间自2021年3月份起存在劳动关系。如果F某认为其自2019年起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和发放工资,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与本案涉及的争议无关。
2.F某工资举证存在多处矛盾,与事实不符。
1)从工资数额
首先,F某提供的经济收入及相关情况证明书中表述F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3万元,基础工资为1.5万元,其他是8000元。而2021年F某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F某的工资每月为5000元。A女士一审中提供的流水统计表表明,F某每月的收款次数不确定,金额不固定,有时每月高达7、8万元甚至10万元,F某的实际收入金额与提供的证据不符。F某认为D某的转账是工资,但D某在转账过程中并未标注转账性质。
2)从转账时间来看
其次,D某转账的时间集中在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这段期间每月都有多转账,2020年12月份之后很少有转账,其中2021年全年只有3月转账1万元,2022年只有4月、6月有转账,如果是工资收入不可能一年只发一次工资,而且金额只有1万元。因此从收款时间、每月收款次数,收款金额来看,D某的转账也不符合工资收入的规律性和固定性。D某与XX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本案涉及的纠纷与XX公司无关。如果F某认为本案涉及的款项系D某代XX公司支付的工资,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支付账户
案涉款项是从D某的账户中支付,如果F某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A女士获取的只是D某三个账户转账信息,支付宝和微信都没有涉及,A女士主张的返还金额是低于D某给F某实际转账金额的。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系D某向F某的转账是否为劳动报酬及F某是否应返还相应款项。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确认F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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