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洗煤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安县左卫镇人民政府
怀安县人民政府
案件简述:
2023年9月4日,县镇人民政府以**洗煤有限公司的洗煤厂系违法建筑为由,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9月11日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于9月22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对该《强制执行决定书》进行了公告,同时下达了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后洗煤厂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洗煤有限公司委托恒略律所商瑞超、郄超丽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我方建设的经营场所未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在提交的证据材料里有政府同案外人刘某签订的《场地承包协议》和案外人刘某与原告签订的《场地承包协议》。复议机关通过函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案外人刘某未在我县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建设煤炭项目的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也未在我县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因此原告的洗煤厂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建设煤炭城项目,应当取得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原告的洗煤厂建筑属于违法建筑。**镇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方上诉:
恒略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指定基层法院重审。恒略律师指出:
1.一审程序违法。
上诉人认为本案有可能受到行政干预,难以做到公正审理,于 2023 年 12 月 17 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予以答复,在一审开庭时口头予以驳回,上诉人提出要求复议,一审法庭予以拒绝,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
2.、被上诉人行为违法。
上诉人建筑位于镇政府2005年根据规划在村段建设的煤炭物流基地内,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均认可上诉人所建房屋符合相应的规定,被上诉人从未通知上诉人建筑是违法的。这就证实上诉人所建房屋符合国家规定和被上诉人的要求,现在被上诉人以违建拆除上诉人的建筑物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未提交相关规划文件,一审法院未依法要求被上诉人举证,严重违反立法原则,只审核被上诉人的行政决定,未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属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参照上诉人提交的 ( 2020) 最高法行申 13015 号行政裁定书对补偿问题的明确裁定对上诉人的观点予以采纳不当。
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建筑物为违建,在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情形下偏听偏信于被上诉人表述,显失公平公正。《场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手续都应由被上诉人办理,但被上诉人怠于及时审批申报,拒不履行协议条款,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懒政怠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在不了解此案的情况下仓促下判,有悖于合同相对性立法原则的规定。
4、上诉人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予以撤销。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应当撤销。
二审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确有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月3日作出的( 2023) 冀 **** 行初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县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2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1 月 2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