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4年5月,安徽A县“曙光园”系列楼盘的60位购房者(刘某霞、江某根等人)忧心忡忡。他们分别购买了B公司开发的“曙光园1、2”及C公司开发的“曙光园3”项目商品房,因对房屋质量及审批手续存疑,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良品律师的代理下,集体向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大类关键文件:
设计审查类: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审查报告书;
施工许可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建设资金承诺书;
竣工验收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告、记录、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保修书、监督报告。
县住建局在同年6月的答复中,声称这些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将“皮球”踢给了C镇人民政府。购房者们依指引转向C镇政府申请,不料C镇政府7月的答复又称大部分信息“不属其职责”,部分竣工资料“由县住建局备案”,建议回县住建局获取。两家单位的答复形成 “推诿闭环”。文良品律师敏锐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界定争议,若不突破,业主后续维权将成无源之水。
复议程序中的曲折博弈
面对踢皮球乱象,文良品律师于2024年8月代理60位申请人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料因邮政失误,申请材料被滞留。直至2024年11月申请人向L市政府申请监督,材料才于12月被县政府签收受理。
2025年1月,A县政府作出首次复议决定:撤销县住建局此前的错误答复,并责令其统一对60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2025年2月,县住建局作出新答复。其虽公开了施工许可证等部分信息,但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6 项核心信息,以 “保交楼” 政策为由拒绝公开,同时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非行政机关制作”,不属于公开范围。“这是对法律的明显误读!” 文良品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指出,“保交楼政策的初衷是保障交房质量,而非成为信息不公开的盾牌。”
双方主张:
申请人(文律师)主张:
“保交楼”非挡箭牌: 竣工验收文件(备案表、报告、消防意见书等)是常规的行政管理过程信息,不涉密、不损第三方权益。国家“保交楼”政策旨在保障交房质量,绝非掩盖问题、拒绝公开的借口。县住建局未指明具体不予公开的法律或政策条款,理由完全不成立。
“获取信息”同样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施工图、计算书、中标通知书等虽非县住建局直接制作,但却是其审批施工许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已公开审查合格书)时必然获取并保存的关键文件(如建设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是对法律的曲解和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辩称:
已按要求公开了部分信息(第一项)。
竣工验收信息属“保交楼”项目敏感信息,依条例第十四条不予公开。
施工图等文件非其制作,依条例第十条无公开职责。
本案结果:县政府明断是非,信息壁垒终被打破
2025年3月,A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是否合法? 住建局第二次答复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无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机关不得借政策之名行不公开之实。” 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住建局以 “保交楼” 政策为由拒绝公开验收信息,却未能提供具体法律或政策条文支撑;将 “获取的信息” 排除在公开范围外,更是对《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误读。
最终,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住建局答复的违法部分,责令其在 20 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恒略说法: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60位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广大购房者了解房产项目建设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
本案中,在文品良律师的帮助下,60位申请人成功撤销了县住建局的不当答复,为后续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