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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定制装修后遭遇承租人“跑路”,朱桂颖律师代理维权成功,法院支持装修损失赔偿

商业租赁中,承租方签署《租赁房屋确认书》后反悔,拒绝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出租方已投入的装修成本能否追回?本案中,北京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面对承租方一概否认、拒不认账的态度,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精准把握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为委托人成功锁定核心损失、有效挽回经济利益,彰显了预约…

商业租赁中,承租方签署《租赁房屋确认书》后反悔,拒绝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出租方已投入的装修成本能否追回?本案中,北京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面对承租方一概否认、拒不认账的态度,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精准把握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为委托人成功锁定核心损失、有效挽回经济利益,彰显了预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诚信履约的司法导向。(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装修定制办公室,客户却“临阵脱逃”

2024年6月3日,北京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张某海签订《租赁房屋确认书》,约定张某海承租A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心14层10单元的房屋,月租金83,333元,租期三年。

A公司根据被告要求,对房屋进行定制装修,装修内容包括隔断、墙面、地毯、LOGO墙、家具等,并承诺在装修完成并出具甲醛检测合格报告后开始计算租期。确认书中还明确约定:“若因乙方(被告)原因不承租,则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原告)对此房屋单元的装饰装多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积极组织施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消防改造、空调改造、家具采购、除甲醛及检测等。2024年7月,装修完成,甲醛检测合格,A公司将检测报告发送给被告。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最终明确表示不再承租,导致A公司装修好的房屋长期空置,损失惨重。

A公司多次发函、沟通无果后,委托朱桂颖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海赔偿装修等各项损失共计700,760元。

被告答辩:否认形成合同关系,主张损失自担

庭审中,被告张某海全面否认违约,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核心意见如下:

1.《租赁房屋确认书》仅有被告方签字章,无原告盖章,签字与用章均非本人授权,双方未成立预约合同;

2.确认书未约定面积、单价,不具备合同必备条款,仅为租赁意向,无法律约束力;

3.涉案房屋主要装修在确认书签订前已完工,属 A 公司单方行为,与被告无关;4.消防、空调、家具、除醛、拆改等费用无合同依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5.未签正式合同系 A 公司无法提供合法产权、租金支付证明、有效检测报告所致,责任在原告。

《租赁房屋确认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

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违约方是原告还是被告;

被告应否赔偿及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律师助力:证据闭环 + 法理攻坚,筑牢胜诉根基

朱桂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围绕预约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被告违约行为、损失构成等关键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精细梳理证据链条: 证据梳理与固定:完整提取《租赁房屋确认书》、微信装修沟通记录、平面图确认记录、两次甲醛检测报告及资质、装修合同与付款凭证、产权授权文件等,形成从预约合意到约投入的完整证据链;

2.预约合同依法成立,内容明确:虽然《租赁房屋确认书》形式上未加盖原告公章,但原告实际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在微信群中多次参与装修方案、家具选择的沟通,且从未对确认书内容提出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已就租赁主体、标的、租金、租期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

3.被告恶意违约,责任明确:A公司按照被告要求完成装修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被告以“资金托管"“产权证明"“检测资质"等理由反复拖延,实际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相反,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对房子态度没变化",但始终拒绝签约,显属恶意违约。

4.损失应依约偿:根据《租赁房屋确认书》约定,“若因乙方原因不承租,则乙方需要赔偿甲方对此房屋单元的装饰装修费用"。A公司已实际支出装修费36.5万元,且该费用与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予赔偿。其他如消防改造、家具、拆改等费用,因不在确认书约定范围内,朱律师予以合理主张,最大限度争取原告权益性。

法院判决:认定预约违约, 支持核心损失赔偿

1.关于预约合同的成立,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涉案租赁确认书,载明将来要订立合同的主体、租赁房屋坐落、起租日、租期、租金标准等内容,原告根据确认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亦提出己方意见,装修完成后被告亦至现场查看,故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2.关于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的责任,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装修后,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是检测,结果为合格。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产权人授权书,并就资金托管问题出具函件,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系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系被告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关于损失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本案中,涉案租赁确认书载明若因被告原因不承租,则被告需要赔偿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现原告主张装修费损失 365 000 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消防及空调改造费、定制家具费、除甲醛检测费、空调拆改费、装修拆改费等,因非预约合同约定赔偿内容或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海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原告 A 公司装修费损失36500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807.6 元,由原告负担 5178.32 元,被告负担 5629.28 元。

本案中,朱桂颖律师凭借对预约合同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有力的庭审代理意见,成功为客户挽回了装修损失,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价值。

恒略说法:

预约合同是法律承认的合同类型,签订合同时要秉持审慎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要诚信履约,不要“出尔反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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