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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宅基地边界起纷争,宋美娜律师据法力争,助当事人驳回不合理诉求!

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一处宅基地的边界争议,却让河北省的两户村民对簿公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代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面对原告的多项诉求,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入微的案件梳理,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的执业…

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一处宅基地的边界争议,却让河北省的两户村民对簿公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代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面对原告的多项诉求,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入微的案件梳理,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的执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案件简述:邻里反目,一场由宅基地引发的多重纠纷

原告刘大山、张淑芬夫妇与被告李志刚、王秀梅夫妇系同村东西邻居。双方就宅基地的分界线问题多年未决,矛盾在2023年5月30日集中爆发。原告刘大山认为被告在其宅基地上修建墙头,遂自行拆除,被告随后将原告多年前修建的墙头进行拆除破坏,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张淑芬受伤,当天前往医院就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事后,双方纠纷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未果,被告继续在涉案地块修建墙头。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所谓“非法建筑"、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原告的强势主张,被告李志刚、王秀梅信任并委托了宋美娜律师帮助维权,一场围绕宅基地权属、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攻防战就此展开。

法庭交锋:

(一)原告方主张: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诉求于法有据

原告认为,其持有合法的宅基地审批文件及使用权证,涉案墙头修建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侵害;冲突中被告王秀梅将张淑芬打伤,产生医疗费用等损失,且被告破坏了原告原有墙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被告再次侵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以正视听。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缴费收据、宅基地现场照片、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用以佐证其主张。

(二)恒略律师:逐项驳斥,坚守合法权益底线

接到委托后,宋美娜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详细听取被告陈述,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梳理争议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宋律师代表被告提出全面答辩意见,与原告主张形成激烈对抗:

关于 “停止侵害、拆除非法建筑” 的诉求:宋律师指出,原告主张侵权的核心前提是涉案区域属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原告虽持有宅基地审批文件,却未提供不动产登记簿等有效权属凭证明确四至范围,双方边界争议多年未决,且被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侵占自身宅基地权益的情况。在边界争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前,原告径行主张被告侵权并要求拆除建筑,缺乏权属基础,依法不应支持。

关于 2000 元经济损失的诉求:宋律师从两方面予以驳斥。一方面,医疗费损失方面,冲突系原告先行拆除被告修建的墙头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原告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告仅主张医疗费 1000 元,却未提供完整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病历及诊断证明,无法证实费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另一方面,重新修建墙头的费用,原告所谓 “损失” 是其自行拆除被告墙体后的重建成本,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非法破坏其原有墙体的行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 “公开赔礼道歉” 的诉求:宋律师强调,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或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财产纠纷及轻微肢体冲突,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行为,该项诉求于法无据。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宋律师提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若原告诉求部分或全部不成立,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同时,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证、宗地图、界址签章表、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用以支持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大部分诉求被驳回,被告权益获保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宅基地边界存在地证不符的情况,1993 年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 2017 年相关部门实际测绘数据存在较大出入,本案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士地利用现状。原被告在争议未解决前,自行修建或毁坏构筑物,激化矛盾,违背相邻关系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非法建筑的主张,因宅基

地使用权争议尚未经有权机关处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原告张淑芬花费医疗费 357.06 元属实,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 100 元,合计457.06 元;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王秀梅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均有过错,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侵害原告人格权,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王秀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淑芬医疗费、交通费共计 457.06 元;二驳回原告刘大山、张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宅基地边界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邻里之间若存在宅基地边界争议,应先向相关部门申请确权,在权属明确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本案中,宋美娜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对案件细节的细致梳理以及严谨的辩护逻辑,成功帮助被告抵御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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