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极易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代理的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和专业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实现了最优辩护效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罪轻辩护的专业价值。(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网络言论引发刑事追诉
王某于2025年7月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住所内,通过QQ群组实施了骂他人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被认定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2025年7月2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全部涉案事实,对相关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侦查终结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手机聊天截图、电子数据检査笔录、扣押清单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实王某的犯罪事实。
律师助力:
王某及其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我所于大伟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于大伟律师高度重视本案,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王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具体经过及王某的主观心态,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梳理和分析,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结合案件事实,深入研究寻衅事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本案的辩护要点。核心要点如下:
1.主观恶性小:其实施涉案行为并非出于蓄意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无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图,主观上并无严重的违法恶意;
2.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杜会危害性较小:王某的行为发生在QQ群组内,未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
3.系初犯、偶犯:王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涉案属于初次、偶然实施的违法行为,并非屡教不改,其再犯可能性较低;
4.具有法定从家处罚情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于大伟律师结合上述意见,恳请法院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作出较轻判决。
法院判决:酌予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
恒略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提醒公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无限制表达。尤其在涉及他人名誉、公共秩序等问题时,更应理性发声,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争取从轻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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