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张某某系山东省A市XX镇曙光村村民,对案涉地块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同村村民王某某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在张某某的承包地上建设了砖混结构的永久性楼房,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直接变更为非农建设用地,严重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破局:精准判断职责主体,启动查处程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委托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帮助维权。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占用承包地”并“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严格保护耕地、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A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是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定主体。
2025年4月、6月,邱律师代理当事人向自规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对王某某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然而,自规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迟迟位于答复。
第一次行政复议:责令履职初见成效
面对自规局的“沉默”,邱娟代理张某某果断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经审理,A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X政复决字〔2025〕XX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责令A市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对张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至此,维权似乎迎来了转机。
再次推诿:一份“甩锅”式的答复书
2025年12月12日,自规局终于作出《违法查处答复书》,但在《答复书》中,自规局仅依据《城乡规划法》 及本地职责清单,以案涉行为属于违反乡村建设规划为由, 将线索移交XX镇人民政府。
邱律师认为该“答复”本质上是在推诿法定职责。即使涉案建筑同时涉及违反乡村规划,也不影响、更不能替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土地违法行为的独立查处职责。
第二次行政复议:法律意见直击要害
面对自然资源局明显的推诿行为,邱娟律师再次代理张某某提起了第二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本次复议中,邱娟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法律意见:
被申请人在本次《答复书》中,仅依据《城乡规划法》 及本地职责清单,以案涉行为属于违反乡村建设规划为由, 将线索移交XX镇人民政府。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占用承 包地”并“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严格保护耕地、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强制性 规定,被申请人是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定主体。
即使涉案 建筑同时涉及违反乡村规划,也不影响、更不能替代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对其土地违法行为的独立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属于推诿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作出 答复”,该“答复”应是履职申请的处理决定,而非程序性 推诿。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违法状态持续,严重损害申请人 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
面对本案复议申请,被申请人A市自然资源局辩称:
其已于2025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并于12月10日将线索移交XX镇人民政府,该镇已接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以及A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案涉行为应由XX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结果:撤销“推诿答复”,责令重新履职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理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内容 为“非法占用承包地”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 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援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本地职责清单,主张 案涉违法建设归A市XX镇人民政府管辖,并以此作为答复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复议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A市自然资源局违法查处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在邱娟律师的持续努力下,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审理,最终认定被申请人答复不当,成功为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扫清一大障碍。这意味着,自规局不能再简单地将案件“一转了之”,而必须依法对王某某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查处,并书面告知张某某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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