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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行政复议倒逼履职 依法查处非法占地 —— 宋美娜律师代理当事人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林地被占,村民维权遇阻 张某是湖北省宜昌市XX区A镇曙光村九组的一名村民。2013年至2014年间,他发现自己依法持有《林权证》的林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单位占用,并建起了办公楼、厂房和仓库。面对自己合法拥有的林地突然“消失”,张某心急如焚,却不知究竟是何人所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多年维权无果后,张…

案件简述:林地被占,村民维权遇阻

张某是湖北省宜昌市XX区A镇曙光村九组的一名村民。2013年至2014年间,他发现自己依法持有《林权证》的林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单位占用,并建起了办公楼、厂房和仓库。面对自己合法拥有的林地突然“消失”,张某心急如焚,却不知究竟是何人所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多年维权无果后,张某辗转找到了宋美娜律师。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首要障碍在于信息不对称——张某虽然发现林地被占,但始终不清楚占用单位的身份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要打破这一僵局,必须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步步为营:三步走维权路径,精准突破维权僵局

(一)申请信息公开,锁定违法占地事实

2025年6月10日,在宋美娜律师的指导下,张某正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查询其林地被占用的相关审批文件。2025年7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答复:“经核实您提供的项目位置图涉及的地块位置信息不涉及士地征收项目"。

这一答复虽然简短,却释放了一个关键信号:案涉地块不存在合法的征收手续。宋律师据此判断,林地占用行为极有可能属于违法占地。信息获取的成功,为后续的查处申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提交查处申请,督促行政履职

在锁定非法占地事实后,宋美娜律师立即启动行政查处程序:

2025 年 7 月 22 日,代理张某向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 《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该局书面回复:经核查,H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因机构改革无行政处罚权,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市 XX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025 年 9 月 23 日,宋美娜律师立即代理张某向宜昌市 XX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 《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明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保护张某林地使用权。该局于2025 年 9 月 25 日签收,但长期未作出任何答复、未履行查处职责 ,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

律师助力:就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职、不答复的违法行为,宋美娜律师果断指导张某提起行政复议,并全程起草法律文书、组织证据、发表法律意见: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 H 公司非法占地的查处职责。

核心法律意见:在复议申请中,宋律师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关于林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后果,层层递进地论证了被申请人负有查处义务却怠于履职的违法性

复议裁决:确认程序违法,责令限期履职

宜昌市XX区人民政府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已通过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线索对H公司立案;2025年9月25日收到张某邮寄的申请;2025年12月2日作出延期九十日决定。但关键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收到张某的申请后,始终未向张某作出任何回复。

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认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市XX 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该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新成立的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依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第六条‘受理单位应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将办理情况回复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确有不当。”

据此,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该复议决定为张某维权取得关键胜诉节点,直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推进对 H 公司的查处工作。

行政处罚落地:从“程序违法”到“实体追责”

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迅速推进案件办理。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H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实: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H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XX区A镇曙光村八组、前进村三组修建办公楼、厂房、仓库。经测绘确认,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2081.13平方米(合3.12亩)。该公司未办理任何永久建设用地手续,属于典型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鉴于当事人占地行为发生在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宜昌市XX区A镇曙光村、前进村修建尾矿库非法占地2081.13平方米(3.12亩))修建办公楼、厂房、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参考《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XX2号),决定对H公司:

将非法占用的831.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将非法占用的1249.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没收非法占用的2081.1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仓库、厂房、办公楼);

对非法占用的2081.1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0405.65元。

宋美娜律师凭借对行政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将看似被动的“等待答复”转化为主动的“程序博弈”。她不仅为张某争取到了一纸复议决定,更推动执法机关最终对违法企业作出了没收建筑物、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实质性处罚。这不仅是张某个人的胜利,更是法治在基层治理中落地生根的生动写照。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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