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18年5月28日,A区政府作出《关于曙光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2日;搬迁期限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五日内。同日,A区政府作出《A区曙光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本案原告刘淑芬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刘淑芬与房屋征收部门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后数年,征收毫无进展。直到2025年6月30日,刘淑芬通过EMS快递向A区政府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A区政府于7月2日签收后,却未作出任何答复。无奈之下,刘淑芬向H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1月6日,H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A区政府六十日内履行对刘淑芬的安置补偿职责。
2025年12月5日,A区政府终于作出了被诉房屋《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内容载明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案。然而,这份等待了七年的决定书,却让刘淑芬彻底失望了——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安置房源根本不存在、程序处处违法。
走投无路之际,刘淑芬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程春梅律师和邱娟律师帮助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判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明确安置房位置、户型、交付时间、结算价格,并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重新评估房屋价值。
律师破局:
接手案件后,程春梅律师和邱娟律师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准备工作。两位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2018年征收启动→2025年6月刘淑芬申请履职→2025年11月复议机关责令履职→2025年12月A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这条时间线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从征收启动到补偿决定作出,整整跨越了七年半之久。随后,两位律师对补偿决定书进行了逐条审查,精准锁定了三大违法点:
一、评估时点严重违法,评估价格显失公平。
征收决定公告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18年5月28日)。然而,评估结论所依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7890元/㎡”实际上是基于多年前的市场数据,完全未反映“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水平。使原告根本无法在相同或类似地段购买到同等面积和品质的房屋,其“公平补偿”的权利实质上被剥夺。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遵循了法定的协商、多数决或随机选定的公开透明程序。被告至今未依法向原告完整、正式地送达该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的法定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案内容极不明确,无法实际履行。
1.安置房源信息虚化,决定内容无法执行。安置房不存在且位置不 明,一个指向“不存在、不确定”之物的补偿决定,本身不具备 可执行性。结算价格机制单方、模糊,显失公平,赋予了被告单 方面、事后确定最终价格的绝对权力。
2.违反 “先补偿、后搬 迁”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所谓“产权调换”方案,既无明确的房屋,也无确定的价格,根本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补偿”方案。要求原告在此情况下办理移交手续,实质 上是迫使原告在未获实质、有效补偿的前提下先行让步,严重违 反了上述核心原则。同时,一个内容如此不确定的决定,无法让原告产生任何稳定的信赖预期,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三、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并存。
1.行政不作为在先,补偿决定仓促作出。被告在整个征收项目中存在拖延履职、程序不规范的系统性问题。本次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似乎是在上级政府督促下的仓促之举,其程序的严谨性和实体的公正性更值得质疑。
2.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对于涉及原告重大财产权益的补偿决定,被告仅以 “公告”形式发布,在能够确定原告有效通讯地址的情况下,未优先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更能保障原告知情权的方式,不利于原告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复议或诉讼权利。
三、全面举证,夯实事实基础。
恒略律师协助刘淑芬整理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户口本、房产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H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了案件的全貌:征收决定作出于2018年、补偿决定作出于2025年、期间长达七年的等待、行政复议的督促、以及最终仓促作出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全面支持我方诉求
被告A区政府辩称,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机构选定合规,补偿决定内容合法。然而被告仅提交了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对评估机构如何选定、是否经过被征收人协商、是否组织了投票或摇号等关键事实,未能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保障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A区政府仅向法院提交了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但对评估机构如何选定未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实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称向原告之子刘涛口头告知了评估报告,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口头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交形式,剥夺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核、申请鉴定的权利。故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H市A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东X政通字〔2025〕X2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二、限被告H市A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刘淑芬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刘淑芬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恒略说法:
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主要途径有两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向作出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申请,审查征收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司法合法性审查。
起诉期限(重要提醒)
逾期未起诉,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予受理!
✅ 征收决定:知道/应当知道作出之日起 6个月
✅ 补偿决定:收到决定之日起 6个月
✅ 强制拆除: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 补偿协议履行:诉讼时效 3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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