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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力破工程款支付困局——李永慧律师助力A公司胜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近日,本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关于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 2019年8月15日,C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C公司”)将LCAY-G1号楼(L大饭店)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北京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本所李永慧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关于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

2019年8月15日,C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C公司”)将LCAY-G1号楼(L大饭店)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北京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同价3580万元,计划2019年9月1日开工,2020年7月1日竣工。(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同年9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中的通风空调、防排烟等系统安装劳务作业分包给A公司,合同固定总价310万元。2020年11月1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空调机组夹层钢结构平台辅材采购安装等工作,固定总价39万元,采用固定总包干合同。2020年11月1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空调机组夹层钢结构平台辅材采购及安装等工作,固定总价39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约组织施工,还完成了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并就相关内容与B公司进行了签证确认。但因业主方C公司资金链断裂,案涉项目自 2021 年起全面停工,至今已停滞4年,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

截至起诉前,B 公司仅向 A公司支付工程款 1757025.56 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委托李永慧律师,将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B公司支付工程款 1734968.06 元及利息;二是判令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三是判令评估费16210 元、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各执一词拒付款,争议丛生难调和

B公司答辩称:

1.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认为依据合同约定,付款须同时满足竣工验收、提交结算报告、完成决算、质保期满、提供发票、提出申请等六个条件,缺一不可;

2.合同外增量款项无权主张:认为合同外增量需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认、业主方认可且实际款、双方书面确认,A公司主张的增是不符合上述条件。

3.利息主张无依据。依据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因客观原因停工,且双方未办理结算,A 公司更无权主张利息。

4.主张合同无效。 A公司与袁某某存在挂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C公司辩称:C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A公司诉请C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裁决驳回其对C公司的起诉或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

2.案涉工程的应付款金额的确定;

3.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助力:

面对被告方的强势抗辩,李永慧律师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经验,制定了清晰有效的诉讼策略:

1.紧扣“发包人原因停工“的核心事实:李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工程停工、无法竣工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C公司资金不到位,此非A公司所能控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不应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条件不成就的不利后果归于已实际施工的施工方。

2.全面梳理井固定已完工及增量证据: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工程量签证单》、《合同外增加内容确认单》等关键文件,上述文件上均有B公司项目经理崔某某等人的签字确认,有力证明了合同范围外增量工程的存在及具体内容,驳斥了B公司关于增量不认可的主张。

3.主动履行已方义务,反证对方怠于结算:A公司不仅按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了合同附随义务,还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向B公司指定人员多次发送结算资料,证明了A公司已积极主张权利,而B公司存在怠于结算的情形。

4.精准申请司法鉴定:针对工程款数额的争议,李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及增量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积极协调当事人与鉴定机构配合,最终取得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

5.明确法律适用,厘清责任主体:李律师清晰地向法庭阐明,A公司作为合法的专业分包单位,其合同相对方为B公司,应向B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论证了在合同有效且B公司没有如期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关于焦点一(付款条件):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项目停工系业主方资金问题所致,责任不在A公司。A公司已履行开票义务并提交结算资料,B公司总于结算,若以此限制A公司权利显失公平,故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关于焦点二(款项金额):欠款金颖以鉴定意见为准。法院采纳造价鉴定意见,认定A公司应得工程款总额为310万元(合同内)

+39万元(补充协议)-已付1757025.56万元=1,734,968.06万元。

关于焦点三(利息及其他诉请):法院综合考虑项目停工原因、双方结算过程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酌情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起诉之日(2025年7月2日),利率按一年期LPR(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A公司向其合同相对方B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作为合法分包单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本院对A公司关于C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工程款1734968.0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拖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0%标准……)

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均有被告B公司负担。

恒略说法:

追讨拖欠工程款的裁判核心规则:工程质量合格是付款前提,结算以中标合同/约定结算文件为准,逾期付款需计息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

工程款被长期拖欠是许多建筑劳务企业面临的困境。恒略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与庭审策略,帮助客户实现了快速确权,展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款难题的有效路径。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效、有力的法律支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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