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合同纠纷引发维权诉求
2023年11月,晓红(化名)与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A餐馆门店品牌合作协议》,约定晓红支付三年品牌使用费15万元,双方合作开设港式茶餐厅。
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若因选址意见未达成一致,晓红有权取消合作,A公司需全额退还费用。”晓红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就门店选址展开长达三个月的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晓红遂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合作并退款,但A公司以“需扣除部分费用”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全额退款。为维护自身权益,晓红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团队提起仲裁。
主要争议:
合同是否因选址未达成一致而解除:A公司辩称“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15万元是否应全额退还:A公司主张晓红“已使用经营资源”,但未证明其实际提供服务;
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晓红主张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A公司未提出抗辩。
三、接受委托:精准取证与法律论证
陈美娥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诉讼策略:
夯实证据链:
• 收集《合作协议》原件、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晓红已全额支付费用;
• 调取晓红与A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含选址沟通、退款交涉),证明双方选址分歧持续三个月且A公司曾同意退款;
• 提交A公司开具的“品牌使用费”收据,锁定款项性质。
聚焦合同条款:
• 援引合同第十条,论证晓红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
•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合同解除后A公司应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应对:
• 在A公司未出庭的情况下,通过逻辑严密的陈述,反驳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答辩主张,指出其未实际履行选址义务的事实。
四、仲裁结果:全面支持申请人诉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
合同合法解除:双方选址未达成一致,且A公司未积极履行后续义务,晓红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支持全额退款:A公司未提供实际服务,15万元品牌使用费应予返还;
利息损失:以LPR标准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起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
最终裁决A公司十日内向晓红返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仲裁费共计17000元。
恒略说法:法律科普与风险防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体现以下法律要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应清晰约定解除条件、退款规则,避免模糊表述;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支付凭证、书面沟通记录等是维权关键,需及时固定;
违约责任的法定性:根据《民法典》,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
恒略律师提示:商事合作中,当事人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保留履约证据。若遇对方违约,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扩大损失。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更能通过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把控,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