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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离婚诉讼中的“暗战”:薛素华律师捍卫当事人财产权益,家属连环诉讼被全额驳回!

一场看似寻常的家庭财产纠纷,背后却暗藏着复杂的婚姻危机与潜在的财产转移陷阱。当九十五万元的巨额"理财款”指向正在进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当亲情与利益发生冲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薛素华律师以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庭审技巧,成功捍卫了委托人赵慧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在两级法院的审理中均取得了全面胜诉。(本文涉及各方…

一场看似寻常的家庭财产纠纷,背后却暗藏着复杂的婚姻危机与潜在的财产转移陷阱。当九十五万元的巨额"理财款”指向正在进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当亲情与利益发生冲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薛素华律师以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庭审技巧,成功捍卫了委托人赵慧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在两级法院的审理中均取得了全面胜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亲属联手,在离婚诉讼中炮制 “分家析产”

刘淑芬与丈夫李平远(2021 年去世)育有二子李志强、李新勇。李新勇与赵慧琴系再婚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己启动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核心争议。

就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李新勇的母亲刘淑芬、弟弟李志强突然“联手”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李新勇诉至法院,主张李新勇长期代为持有、打理家庭投资理财款,尚欠95万元未返还,请求法院确认该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并判令李新勇返还。

在此之前,刘淑芬还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新勇,要求偿还 309 万余元借款,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起诉 ,

赵慧琴意识到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正遭受恶意侵害,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代理维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捍卫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一审判决: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求

2025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家庭共有财产认定不成立:法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应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问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刘淑芬、李志强无法明确指出95万元系哪笔款项、何时转入,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新勇名下存款中有95万元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举证责任未完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淑芬、李志强未能提供任何书面理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仅凭几份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存在委托理财合意、资金交付目的等核心要件。

3.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对于赵慧琴要求确认沙案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赵兰琴与李新勇的离婚诉讼尚在审理中,法院不予在本案中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淑芬、李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二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上诉人重申主张,坚持95万元系委托理财款

刘淑芬、李志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新勇承担。

• 上诉人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提供了完整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李平远、刘淑芬、李志强向李新勇转款与李新勇转回款项的差额为95万元,李新勇应予返还;

• 上诉人称赵慧琴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备独立主张权利的法律地位;

• 上诉人称争议钱款并非李新勇与赵慧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新勇代刘淑芬、李志强持有的理财款;

• 上诉人家庭具备大额资金能力,不存在虚构资金事实的情形;

• 上诉人对赵慧琴的婚姻动机、经济能力及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称其“以骗婚开始、以敛财收场"。

这一“母子兄弟"一致对外的局面,将赵慧琴置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一旦法院支持上诉人请求,这笔巨额资金将从李新勇名下“合法”流出,直接导致赵慧琴在离婚诉讼中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幅缩水。

律师助力:条分缕析,守住夫妻共同财产底线

面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联手“攻势,薛律师沉着应对,发表了逻辑严密、直击要害的法律代理意见,成功扭转了局面:

(一)95万元“投资理财款”根本不成立

薛律师指出,委托理财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理财合意、资金交付、明确标的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刘淑芬、李志强仅提供了笼统的银行流水,未能明确95万元对应的具体转账时间、金额,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理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明存在委托理财合意。银行流水仅能体现资金流转轨迹,不能单独作为债权成立的依据。

此外,薛律师揭露了上诉人所提交数据的严重问题:上诉人称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刘淑芬向李新勇转账合计71万元,但在对应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根本没有任何匹配记录。上诉人所称的100万元定期存单也无法证明资金已实际交付给李新勇。

(二)赵慧琴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合法有效

薛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指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案涉争议款项均产生于赵慧琴与李新勇婚姻存续期间,实质是李新勇经营诊所的收入、投资收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淑芬、李志强主张该款项为委托理财款并要求返还,直接侵害了赵慧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权。赵慧琴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符合法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

(三)案涉款项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薛律师指出,李新勇经营的西医内科诊所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转让协议等证据均已证实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诊所经营收入、辽阳分诊加盟收益、门市房租金及证券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淑芬、李志强并无能力形成大额财产——李平远已于2008年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卧床、昏迷,根本不可能如上诉人所称“开设诊所近30年”;刘淑芬1986年退休时月工资仅57.1元,无其他大额收入来源。案涉资金实际是李新勇利用亲属账号归集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上诉人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薛律师指出,2024年12月赵慧琴申请财产保全后,李新勇即教唆李志强以刘淑芬名义提起309万元民间借贷诉讼,被驳回后又提起本案分家析产纠纷。两次诉讼均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系试图通过虚假诉讼将夫妻共同财产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采纳薛素华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元,由上诉人刘淑芬、李志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刘淑芬、李志强在本案中主张分家析产诉讼,分家指原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协商同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割,即对分家时的相关财产,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予以分配。而本案中刘淑芬、李志强所主张的是李新勇代刘淑芬、李志强理财,要求李新勇返还本应属于刘淑芬、李志强的 95 万元款项,并不符合分家析产的法律特征。

关于刘淑芬、李志强要求李新勇返还代持理财款 95 万元的上诉请求,仅有李新勇的银行流水佐证,且该 95 万元亦其根据银行流水转账差额计算而来,并无其他凭证。从银行流水中仅可看出资金转入或转出的记录,但刘淑芬、李志强所述的理财款并无特定指向,无转账备注,无法体现资金流转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借贷、赠与、保管、理财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均可发生资金转入、转出的事实。

同时,刘淑芬先前还以借款关系诉讼李新勇,要求李新勇返还借款,刘淑芬、李志强、李新勇为亲属关系,又在李新勇与赵慧琴离婚诉讼期间诉讼本案,其三人在本案中对如何代持理财、如何结算收益、资金份额等均无法陈述细节,是否形成代持理财关系,95 万元是否为理财款无法认定。 因此在刘淑芬、李志强与李新勇之间并无书面代为理财协议,无法证明其三人达成代为理财合意的情况下,刘淑芬、李志强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刘淑芬、李志强的上诉主张。

综上所述,刘淑芬、李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至此,薛素华律师代理赵慧琴,一审、二审均完胜,成功挫败对方利用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图谋,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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