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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刘立强律师代理某诈骗罪案获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简述: 2025年11月,我所刘立强律师接受刘刚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此时,县公安局已将犯罪嫌疑人刘刚提请贵院审查逮捕,刘刚面临被批准逮捕并长期羁押的风险。(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刚与李响相识多年,二人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然而,随着李响相关经营活动出现问题,一段看似普通的民事往…

案件简述:

2025年11月,我所刘立强律师接受刘刚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此时,县公安局已将犯罪嫌疑人刘刚提请贵院审查逮捕,刘刚面临被批准逮捕并长期羁押的风险。(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刚与李响相识多年,二人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然而,随着李响相关经营活动出现问题,一段看似普通的民事往来却意外卷入刑事风波 —— 公安机关认为刘刚涉嫌与李响共同实施诈骗,故对其立案侦查并报请批捕。

刘刚与李响相识多年,二人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然而,随着李响相关经营活动出现问题,一段看似普通的民事往来却意外卷入刑事风波 —— 公安机关认为刘刚涉嫌与李响共同实施诈骗,故对其立案侦查并报请批捕。

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让刘刚陷入困境。他始终坚持自己并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与李响之间仅存在民事层面的债权债务纠葛:一方面,李响至今仍拖欠刘刚 80 万元款项未偿还;另一方面,数年前李响通过其母亲等人银行卡向刘刚转款的 30 余万元,并非所谓的 "诈骗赃款",而是用于偿还刘刚为其代购烟酒所垫付的款项。面对刑事追责的风险,刘刚家属迅速委托我所刘立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刘立强律师首先第一时间进行当事人会见,详细听取其陈述案件情况,重点核实了与李响之间经济往来的时间、金额、 转账凭证等,初步判断案件可能存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混淆。

其次,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展开证据核查与梳理,一方面收集刘刚与李响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代购烟酒的相关记录、转账流水等材料,证实双方经济往来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另一方面,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 "共谋诈骗" 事实,逐一排查是否存在相关证据,发现现有证据中并无任何能够证明刘刚与李响存在诈骗合意的材料。

最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定位辩护核心。刘律师认为,刘刚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对刘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即递交了审查逮捕阶段的《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及时与检察院沟通,全面阐述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决定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书中重点从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方面阐述不批捕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刘刚与李响系多年相识,系正常的民间经济往来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刘刚对李响的个人经营、经济情况并不清除和了解,未参与共谋诈骗,也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刘刚不具备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依据现有情况,李响尚欠刘刚80万元未还,此前转账30余万元系偿还垫付款,这表明双方是互负债务的经济关系,刘刚不具备诈骗罪所需的“非法占有李响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刘刚与李响不构成共同犯罪,不是诈骗罪共犯,其个人也未实施过诈骗其他人的行为,充其量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刘刚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刘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

刘刚主动到案、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随时可传讯到案,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风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9条之规定,恳请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

本案结果:

案件办理期间,刘律师与侦查机关、 检察院保持持续而充分的沟通,对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细致说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刘刚不予批准逮捕,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得以在案件后续进程中保持相对自由的状态。

这一结果以各方依法履职为基础,也是律师工作及时介入并专业审查的直接体现。案件的处理过程再次提示,在涉诈骗罪案件中,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客观还原当事人所处情境,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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