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往往牵涉多方利益,案情复杂,尤其当一方当事人此前已有多个不利生效判决在身时,翻案的难度可想而知。然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刘翔鹰律师,在本案的继承纠纷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灵活的诉讼策略和出色的调证技巧,成功为被告当事人逆转局势,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住29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案件简述:养子起诉继父,欲分割遗产
刘淑芬与王利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双方收养一子张晨,并于2006年12月26日办理收养登记。2022年5月13日,刘淑芬死亡。刘淑芬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23年7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王利与张晨的收养关系。
2018年6月8日,刘淑芬(乙方、公房承租人)与北京A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产权单位)签署《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朝阳区某130号房屋出售给乙方,售房款在征收补偿结算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扣除,本协议书自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自动生效,该日起产权单位停止收取本协议书所售房屋租金。
2023年9月22日,王利(乙方、公房承租人)与北京A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产权单位)签署 《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产权单位依程序将130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利。最终于2025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王利获得征收补偿款2952673.5元。
现张晨以养子身份将王利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继承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某 130 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
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利承担。
其核心理由为: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属于刘淑芬遗产,自己作为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被告困境:临时委托,多份不利判决未披露
被告王利于开庭前10天才委托刘翔鹰律师代理此案。更为棘手的是,王利在委托刘律师时,未提前告知此前已有多个生效判决认定张晨的养子身份,且在此前的诉讼中,王利的主张几乎未被法院采信。直到开庭时,刘律师才得知这一极为不利的事实。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刘律师临危不乱,而是迅速调整诉讼策略,明确以“涉案财产不属于遗产"和"原告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为两大核心抗辩方向,果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并与产权单位、征收事务中心多次沟通,核实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依据。
精准破局:精准调证、积极沟通、构建防线
刘律师立即展开以下关键工作:
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承租人变更过程、购房协议签订时间及征收令发布时间等关键事实。
多次与产权单位沟通:主动联系涉案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北京A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实房屋性质、承租人变更依据、购房协议生效条件等细节。
及时与法院同步信息:将调取到的证据及时提交法院,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确保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通过上述工作,刘律师成功构建了以下事实链条:
刘淑芬于2018年签署《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但协议明确约定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生效;
政府发布征收令的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而刘淑芬已于2022年5月去世,故该购房协议在刘淑芬生前并未生效,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淑芬去世后,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将承租人变更为王利,并于2023年9月与王利重新签订购房协议;
王利于2025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的295万余元补偿款,系其作为合法承租人及购房人所得,并非刘淑芬遗产。
综上,刘律师提出有力代理意见: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均不同 意。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且解除之前双方也从 未实际存在抚养或者赡养的情况,更未建立起养父母子女感 情,原告主张作为继承人继承分割财产,主体不适格,无继承人身份,且该拆迁安置利益财产原系单位自管公租房,系原被告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被告签订购买协议后取得,与原告无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征收补偿款属王利个人财产
诉讼中,法院向北京A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涉案房屋征收相关情况。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是否包含刘淑芬的遗产份额。
首先,刘淑芬虽于2018年签署《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但协议明确约定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时生效,而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于2023年作出,故刘淑芬生前该购房协议未生效,刘淑芬仅享有公房承租权,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刘淑芬于2022 年死亡后,产权单位作为自管公房管理主体,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王利,并于2023年9月22日与王利重新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将案涉公房出售给王利,上述承租人变更及购房行为均发生在刘淑芬死亡之后,系产权单位作出的独立处分行为,与刘淑芬的遗产权益无涉。
再次,2025年王利就案涉房屋签订征收结算协议取得的2952673.5元征收补偿款,系基于王利作为合法公房承租人及购房人的身份所获补偿,并非刘淑芬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亦非刘淑芬与王利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
综上,案涉征收利益应认定为王利的个人财产,并非刘淑芬的遗产。原告请求继承案涉征收利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 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86元,由原告张晨负担(已交纳)。
本案中,刘翔鹰律师在开庭前仅10天才介入,且在庭审中才得知当事人此前已有多个不利生效判决,形势极为不利。但刘律师临危不乱,迅速调整策略,主动申请调证,多次与产权单位、征收中心沟通,最终成功梳理出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逻辑,精准切割“继承人资格”与“遗产认定”两大关键问题,彻底扭转了局面。
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的29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得以保全。
本案不仅是一次成功的诉讼逆转,更是一次对继承法与公房法律制度的有力诠释。刘翔鹰律师以专业、敬业和临场应变能力,为当事人在极端不利的局面下赢得了公正的结果,也再次证明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以形式身份谋取实质利益的行为。如您正面临类似继承或房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策略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