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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经济犯罪,恒略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法院驳回对方起诉移送公安

案件简述: 2016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图书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采购图书,原告A公司根据被告B公司的订货采购需求,向被告B公司供应图书,每货物的结算账期6个月,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图书供销合同,则新合同签订前实际产生的书款,依据原合同执行。202…

案件简述:

2016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图书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采购图书,原告A公司根据被告B公司的订货采购需求,向被告B公司供应图书,每货物的结算账期6个月,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图书供销合同,则新合同签订前实际产生的书款,依据原合同执行。2022年6月2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再次签订《图书供销合同》,被告B公司继续向原告A公司采购图书,原告A公司根据被告B公司的订货采购需求,向被告B公司供应图书,每笔货物的账期为3个月,合同履行期限为2022年6月23 日至2024年6月23日。

为了担保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2022年6月23 日,原告A公司与二被告刘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刘某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1102号的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为 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B公司供应图书。但是,被告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22年9月30日,逾期未支付货款8352470.85 元。经原告A公司多次沟通催还,被告均未予支付。现原告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8352470.8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原告对刘某名下1102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被告刘某表示其并没有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原告的意思表示,其在《主债权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行为是在被告B公司与C公司串通实施的诈骗行为下进行的,系朱某、杨某、张某实施诈骗,且被告刘某并未获得资金。另,被告刘某提供相关信访材料,称案外人C公司诈骗的受害人有 20余人,涉及金额达2亿元,涉及房产50 余套。且其中一名受害人乔某被诈骗案已由公安立案。经查,乔某已由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三大队立案受理,且已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取保候审。

另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均因案外人C公司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导致抵押涉案房产这一事实需要进一步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与其相关案件,亦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对A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公司的起诉。

恒略说法:

民刑交叉案件,指的是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对已经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审判的基础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本案中,刘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是在B公司与C公司串通的诈骗行为下进行的,且刘某未获得资金。结合现阶段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在恒略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成功维权,经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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