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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二审均胜诉!电影未如期上映,恒略律师助委托人追回投资款

案件简述: A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作为乙方(受让方)的徐某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片名为电影《 》;出品及联合出品公司为B公司、A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影片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影片收益权为整体影片收益权的0.25%,乙方出资30万元整,作为乙方对本片的投资;协议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

案件简述:

A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作为乙方(受让方)的徐某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片名为电影《**》;出品及联合出品公司为B公司、A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影片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影片收益权为整体影片收益权的0.25%,乙方出资30万元整,作为乙方对本片的投资;协议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宜。

甲方承诺电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延期上映,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2021年1月11日-13日,徐某按照约定先后向A公司转账共计30万元。

后许某了解到A公司并非案涉电影的出品方,且直到2024年影片也未能上映,其认为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委托恒略律所王栋律师代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刘某、张某、赵某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经查证,《收益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刘某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后A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某、赵某,2022年7月7日A公司注销,张某、赵某作为投资人(发起人)承诺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

一审判决:

一审诉讼中,刘某称:其代周某持有A公司的股权,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张某、赵某称:对涉案协议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仅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是受刘某和王某光指使持有A公司的股份,并称A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公安机关扣押,本案涉嫌刑事犯罪。

恒略律师指出:

徐某与A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其已经履行了投资款的出资义务,合同约定A公司承诺案涉电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映,如未上映,A公司应返还徐某投资款。现电影未上映,故徐某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A公司返还相应的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涉协议签订时,刘某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无法证明A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勇当就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A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赵某,并且A公司已经注销,张某、赵某作为投资人(发起人)承诺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徐某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赵某承当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依照《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判决:

三被告刘某、张某、赵某于十日内 连带偿还徐某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三被告支付徐某律师费。

二审判决: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某的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张某、赵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张某、赵某对案涉投资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刘某、张某与赵某应当偿还徐某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认定是否准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到本案中,涉案协议载明A公司承诺影片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退还徐某全部投资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有关律师费等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诉求并无不当。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徐某将《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出资款 30万元支付A公司,刘某是A公司唯一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就A公司本案对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赵某作为A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出具《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对A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作出承诺,故其亦应就A公司本案对徐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刘某、张某与赵某均主张其为代持股权,但未就此充分举证,其虽称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但所称事由与本案合同纠纷缺乏紧密关联,亦无证据证明刘某、张某与赵某在A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具有免除其相应法律责任的事由,故刘某、张某与赵某关于不向徐某承担本案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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