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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限期返还我方28万余元工程款

案件概况: 2021年2月27日,安徽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XX大厦张某座升级改造项目二次结构内部经济协议 砌筑工程 》约定由张某组织有施工经验、技术素质好的职工进行施工,由张某严把每道工序的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工程的综合单价为490元每米。关于…

案件概况:

2021年2月27日,安徽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XX大厦张某座升级改造项目二次结构内部经济协议( 砌筑工程)》约定由张某组织有施工经验、技术素质好的职工进行施工,由张某严把每道工序的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工程的综合单价为490元每米。关于工程的付款事宜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

张某于2021年6月27日将竣工后的工程交付,XX建筑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量为1310340.08元。现已支付了1027450元,剩余工程款282890.08元至今未付。故张某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剩余工程款282890.08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804.09元,以上合计287694.1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Q1:被告XX建筑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还没有结算,总包没有给我方钱,所以我方也没有给农民工钱。原告主张的数额是按照图纸大概捋出来的预估计提数额1310 340.08 元,但是没有项目经理签字,后来因为工人闹事就按照农民工人数计算得出1 027 450元。1027 450元已经给完了,我方觉得已经够了,我方不欠原告钱了。

Q2:恒略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与XX建筑公司所签订的《XX大厦 A座升级改造项目二次结构内部经济协议(砌筑工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张某已按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XX建筑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款项。

XX建筑公司虽不认可具体的工程款数额,但该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后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时结算确认并支付工程款。该公司表示张某主张的工程款仅为预估计提的数额,并非实际应付的结算款,但却就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并无提交相应证据。现张某要求的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对我方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采信。现张某要求的工程款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工程的结算事宜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具体的结算日期,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相关之规定,判决XX建筑公司限期内给付张某282890.08元。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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