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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遗赠继承遇阻碍,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依法分得遗产份额

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刘淑芬与陈大国系夫妻,育有陈立强、陈建军二子。2006 年 8 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6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刘淑芬所有。2013年10月,二人复婚,但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登记在陈大国名下。2016年10月,陈大国去世;2025年2月,刘淑芬离世。 陈晓楠是陈立…

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刘淑芬与陈大国系夫妻,育有陈立强、陈建军二子。2006 年 8 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6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刘淑芬所有。2013年10月,二人复婚,但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登记在陈大国名下。2016年10月,陈大国去世;2025年2月,刘淑芬离世。

陈晓楠是陈立强之女,陈倩文、陈佳丽是陈建军之女。刘淑芬生前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立下一份打印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由三个孙女继承,陈晓楠占 50% 份额,陈倩文、陈佳丽各占 25% 份额。

刘淑芬去世后,陈晓楠主张依据遗嘱处分遗产,陈建军则以遗嘱系刘淑芬受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该遗嘱效力,并主张李淑芬名下银行存款被陈晓楠、刘淑娟(陈晓楠之母)支取,要求将存款全部归其所有。

双方协商无果,陈晓楠遂委托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遗嘱内容分割房产。

法庭交锋:

(一)恒略律师主要法律意见

作为原告陈晓楠的代理人,李永慧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出以下关键法律意见:

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完全符合形式要件:有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有全程录像显示刘淑芬神志清醒、自主表达意愿,遗嘱上有刘淑芬的签名和日期。可佐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房屋权属清晰:虽然房屋仍登记在陈大国名下,但2006年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房屋归刘淑芬个人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属于刘淑芬的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关于存款:陈晓楠、刘淑娟支取款项均是基于刘淑芬生前意愿,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护工费等,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处理,陈建军要求全部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遗嘱中 “李倩玟” 系笔误,结合订立遗嘱时的视频,刘淑芬明确表述 “25% 给陈倩文”,指向清晰,不影响遗嘱效力。

被告抗辩:否认遗嘱效力,主张全部遗产归属

陈立强答辩意见:同意陈晓楠的诉讼请求,认可刘淑芬的遗嘱,同意房屋由三位孙女按遗嘱份额继承。

陈建军答辩意见:坚决不同意陈晓楠的诉讼请求,核心抗辩理由包括:一是不认可本案遗嘱,认为遗嘱是刘淑芬在刘淑娟和陈晓楠的胁迫下订立,所以才故意将陈倩文的名字错写为 “牛倩玟” 作为被胁迫的证据;二是主张刘淑芬 2024 年 10 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口述遗嘱有效,明确房屋归陈倩文、陈佳丽所有;三是认为自己赡养父母十几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刘淑娟剥夺其对刘淑芬治疗和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四是要求刘淑芬名下被支取的存款及账户余额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按遗嘱及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判决理由

打印遗嘱合法有效:法院认为,陈晓楠提交的遗嘱原件、订立视频及两位见证人的出庭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视频显示刘淑芬自主、清晰地表达了财产处分意愿,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陈建军主张遗嘱是胁迫订立,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其所述姓名书写错误不影响遗嘱效力,亦不导致继承指向不明。

涉案房屋为刘淑芬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原系刘淑芬与陈大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归刘淑芬所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刘淑芬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该房屋。

口述遗嘱无效:陈建军提交的口述遗嘱录音系翻录形成,无法确认完整来源,且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未记录年、月、日,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无效。

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刘淑芬生前授权他人支取的存款用于其治疗、护理等开支,不属于遗产范围;未在遗嘱中处分的存款余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其子女陈立强、陈建军均等分割。

(二)判决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XX 路 22 号 14 号楼 2 单元 602 号房屋由陈晓楠继承 50% 份额,陈倩文、陈佳丽各继承 25% 份额;

刘淑芬名下中国 B 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及利息由陈建军继承,陈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立强折价款 47898.5 元;

恒略说法:

在很多老人的印象中,孙子孙女自然是“自家人”,理应包括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但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近亲属,并不包含孙辈。

因此,如果老人想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孙女,这在法律上并不属于“继承”,而应定义为“遗赠”。二者在权利义务、接受方式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即便写了遗嘱,也不一定有效。比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老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有必要份额等因素。因此,如果想要给孙辈留遗产,有几点建议提醒大家:1.优选“公证遗嘱”;2.遗嘱中明确写清“遗赠给孙子”避免歧义;3.提前告知孙子,并保留证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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