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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订立多份遗嘱,恒略律师厘清遗嘱效力,助当事人成功继承房产拆迁权益!

案件简述:老宅拆迁引继承纷争,遗嘱效力成争议焦点 本案的被继承人为张某刚(2010年去世)与刘淑芬(2024年去世)夫妇。二人共育有七名子女:长女张某华、次女张某春、长子张某荣、三女张某英(已去世)、四女张某莲、次子张某辉(本案原告)、五女张某琴。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某4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

案件简述:老宅拆迁引继承纷争,遗嘱效力成争议焦点

本案的被继承人为张某刚(2010年去世)与刘淑芬(2024年去世)夫妇。二人共育有七名子女:长女张某华、次女张某春、长子张某荣、三女张某英(已去世)、四女张某莲、次子张某辉(本案原告)、五女张某琴。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某4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该宅基地面积约333平方米,原建有平正房六间,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刚名下。(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04年10月20日,张某刚、刘淑芬夫妇与长子张某荣及其妻子刘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六间房屋中的西面一间平正房赠与张某荣、刘某夫妇二人共同所有。此后,2005年8月24日,张某刚换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1平方米。2010 年 7 月 31 日张某刚去世,2013 年案涉房屋因拆迁灭失。

遗嘱订立:

为防止百年之后子女因遗产问题产生纠纷,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了多份遗嘱:

第一份遗嘱(2004年12月31日): 张某刚与刘淑芬在唐山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共同立下遗嘱,明确表示:“立遗嘱人夫妻去世后,属于立遗嘱人夫妻的房产五间归次子张某辉所有,其他子女无权干涉。”此时,西侧一间已赠与长子张某荣,故剩余五间为待继承财产。

第二份遗嘱(2014年4月13日): 刘淑芬在丈夫去世后,再次立下遗嘱,重申2004年遗嘱内容,并明确表示涉及平改(平房改造)后,五间房屋置换的房产及拆迁补偿、补助等所有事项均由张某辉办理,相关权益归张某辉所有。

第三份遗嘱(2023年8月8日): 刘淑芬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再次确认:其死亡后,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及继承张某刚的遗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次子张某辉一方个人继承;同时明确,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其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及继承张某刚的份额,同样全部由张某辉继承。

2024年1月10日,刘淑芬去世。此后,张某辉依据父母生前所立遗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及相应的拆迁利益。然而,其他兄弟姐妹对此反应不一,争议由此引发。2025年6月6日,张某辉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刘源源律师代理本案,请求判令案涉房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等合法权益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各方主张:

• 被告张某荣:不认可案涉遗嘱效力,不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主张案涉房产由自己出资建造,应享有相应份额。

• 被告张某华、张某春、张某莲:均不认可遗嘱效力,但自愿放弃案涉遗产继承权,不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 被告张某琴:认可遗嘱效力,自愿放弃案涉遗产继承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1.案涉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刚与刘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荣主张房产系其出资建造,该主张是否成立?

  1. 案涉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被继承人张某刚与刘淑芬于2004年立下的律师见证遗嘱、刘淑芬于2014年立下的代书遗嘱、2023年立下的公证遗嘱,均明确张某辉继承相关权益,该多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3.遗产范围的界定:案涉房产已于2013年因拆迁灭失,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能否由张某辉依据遗嘱继承?

律师助力:层层剖析,力证遗嘱效力

接受原告张某辉委托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迅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代理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完整还原了涉案房产从取得、赠与、遗嘱订立、继承发生、拆迁灭失到刘淑芬去世的整个时间脉络,确保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有证据支撑。

由于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恒略律师确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的正确路径。

恒略律师提出了以下核心法律意见:

关于房产性质

涉案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刚名下,系张某刚与刘淑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荣虽辩称其出资建造了部分房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意见不能成立。

2.案涉遗嘱均合法有效,应当按遗嘱继承办理

2004 年律师见证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符合形式要件;2014 年代书遗嘱有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字,系刘淑芬真实意愿;2023 年公证遗嘱经公证处依法办理,效力最高。三份遗嘱均明确案涉遗产由张某辉继承,内容无冲突,足以认定继承意愿真实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某辉在张某刚去世后即取得相应继承权,与刘淑芬形成对涉案房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刘淑芬去世后,其份额及继承张某刚的份额一并归张某辉所有,逻辑链条完整、法律依据充分。

案涉房屋因拆迁灭失,安置补偿款、安置房屋系房屋财产权益的合法转化,属于遗产范围,根据遗嘱继承原则,应全部归张某辉所有。

3.部分被告放弃继承合法有效

张某华、张某春、张某莲、张某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本人当庭认可,符合《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原告张某辉依合法遗嘱继承案涉房产及拆迁权益,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的代理意见。

1.关于房产性质: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刚名下,属于张某刚与刘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荣关于出资建造的辩解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2.关于法律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关于继承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张某刚、刘淑芬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4.关于遗嘱效力:根据被继承人张某刚、刘淑芬所立《遗嘱》,案涉房产应由原告张某辉继承。该房产的拆迁置换利益属于该遗产所置换的利益,亦应由原告张某辉继承。

5.关于放弃继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被告张某华、张某春、张某莲、张某琴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某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唐山市路南区某4号房屋及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置换利益归原告张某辉所有。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体现了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律价值。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庭审表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面胜诉的结果。

本案启示:订立遗嘱是自然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避免家庭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一份合法、清晰、完整的遗嘱,可以有效减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维护家庭和睦。建议有订立遗需求的人群,必要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避免因遗嘱瑕疵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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