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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十年投资款难追回,熊斌蓉律师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助当事人成功追讨50万

一起因新三板股票代持引发的50万元投资纠纷,历经民间借贷败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再败,最终在熊斌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于二审实现逆转,帮助委托人刘淑芬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十年投资血本无归,两度起诉均遭败诉 2015年5月,刘淑芬夫妇通过亲属孙某波结识H证券从业人员张志刚。在…

一起因新三板股票代持引发的50万元投资纠纷,历经民间借贷败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再败,最终在熊斌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于二审实现逆转,帮助委托人刘淑芬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十年投资血本无归,两度起诉均遭败诉

2015年5月,刘淑芬夫妇通过亲属孙某波结识H证券从业人员张志刚。在张志刚推介下,刘淑芬向蔡某(A私募基金员工)转账50万元,用于认购北京D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新三板定向增发股票。因刘淑芬等几人不符合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资格(需500万金融资产),张志刚承诺代为联系合规代持方。

关键事实:

张志刚在其他法院自认:指定A公司作为刘淑芬的代持人

资金流向:刘淑芬→蔡某(A公司员工)→A公司→D公司

10年间股票无法变现,张志刚先后声称代持人为“段某某”“潘某某”,但无合同依据

然而,岁月流转,承诺的 “财富增值” 迟迟未到。从 2019年起,刘淑芬一家开始频繁催促张志刚处理股票事宜。苏某在微信中不断询问,张志刚却以 “联系不上”“政策” 等理由拖延。直至 2021年,当苏某按张志刚指示联系所谓 “代持人” 段某某时,对方竟称 “不认识你们,和张志刚的事已处理完毕”。此时,刘淑芬一家才意识到,投资款可能落入了困局。

艰难的诉讼历程:

民间借贷诉讼刘淑芬首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张志刚要求还款。结果:败诉。法院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非借贷关系。熊斌蓉律师经研判后认为上诉意义不大,民间借贷案由的确难以举证必须换个思路,故果断调整诉讼策略。

委托合同纠纷诉讼

熊律师接受委托后重新调整策略,转而以“委托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刘淑芬与张志刚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张志刚受委托为其联系 A 公司代持股份,但张志刚擅自变更代持人,且未完成委托事项,应返还投资款。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刘淑芬未能证明与张志刚明确约定代持人为 A 公司,且在既往沟通中对张志刚提及的代持人段某某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刘淑芬通过代持人认购股票的行为属于投资,风险应由自身承担,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对当事人打击很大,但我们坚信案件存在反转的可能。” 熊斌蓉律师没有气馁。她仔细梳理案卷,发现张志刚在过往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存在矛盾 —— 其曾多次在法院说明中明确表示,A 公司是刘淑芬等人的代持人,却在本案中改口称代持人为段某某。“这明显是关键突破口,”

二审绝地反击:熊斌蓉律师构建三重制胜逻辑

(一)上诉准备:构建完整证据链

熊斌蓉律师团队迅速启动上诉程序,围绕 “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张志刚未履行委托义务”“代持人指定及变更问题” 等核心点,精心梳理证据:

张志刚过往陈述证据:收集张志刚在西城法院、B法院提交的《案涉102万元专项资金用途说明》《资金说明》等书面材料,其中明确记载张志刚系受刘淑芬等人委托联系A公司作为代持人。

沟通记录证据:整理张志刚与苏某、高某某、娄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志刚曾多次确认代持事宜及后续协调过程。

资金流向证据:固定刘淑芬向指定账户转账 50 万元的凭证,结合张志刚认可该款项用于认购 D 公司股票的事实。

(二)庭审交锋:聚焦争议焦点

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以下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1. 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恒略律师:张志刚在多份法院书面说明中明确承认,系受苏某等人委托联系代持人,且刘淑芬按其指示支付了投资款,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委托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苏某多次要求张志刚 “操心” 股票事宜,张志刚亦承诺 “继续催着”“联系那边”,进一步印证委托关系的存在。

张志刚方:辩称与刘淑芬直至 2017 年 6 月才认识,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委托协议,仅系朋友间的临时帮助,未形成法律上的委托关系。

2. 代持人是否指定为 A公司?

恒略律师:张志刚在 2024年4月7日的《案涉102万元专项资金用途说明》中明确表示“联系A公司作为孙某等三人参与 D定向增发的代持人,A公司及孙某等人均表示同意”,且在西城法院案件中也陈述A公司系代持人。虽然张志刚在本案中改称初始代持人为段某某,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变更代持人经过刘淑芬同意,其陈述前后矛盾,涉嫌虚假陈述。

张志刚方:主张初始代持人为段某某,后因沟通问题变更为A公司,且苏某对代持人变更未提出异议,代持人变更已得到认可。

3. 张志刚是否履行委托义务?

恒略律师:A 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代持的是张志刚的股份,并不认识刘淑芬,且张志刚未向A公司披露刘淑芬的信息。张志刚擅自使用刘淑芬的资金为自己购买股票,未履行委托义务,构成违约。至今,刘淑芬的投资款已达10年,仍无法处分股票收回投资,张志刚提出的以自己股份抵偿的方案,因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对刘淑芬显失公平。

张志刚方:称投资款已全额用于认购股份,代持股份可随时过户,刘淑芬拒绝接受股份系因投资亏损不满,试图转嫁风险,其已履行委托义务。

4. 张志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恒略律师:张志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主导代持行为,违反《证券法》关于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同时协助刘淑芬等人规避新三板合格投资者门槛,构成违规。

张志刚方:未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抗辩。

法院认定:二审改判支持诉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结合张志刚的书面陈述、资金流向及微信沟通记录,认定刘淑芬与张志刚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张志刚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

代持人指定问题:张志刚在过往书面说明中认可指定 A 公司为代持人,其后续关于代持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变更代持人经刘淑芬同意。

未履行委托义务:张志刚未能证明其代刘淑芬与代持人订立协议并披露委托关系,导致刘淑芬无法主张权利,且十年投资未能实现回报,张志刚提出的替代方案显失公平,应认定其未完成委托事项。

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未履行义务的应返还财产。(引起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本案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淑芬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 3.45% 计算),驳回刘淑芬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告张志刚负担。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熊斌蓉律师最后强调,“但谨慎不仅体现在对市场的判断,更要建立在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和运用上。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在权益受损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案的胜诉,正是专业法律代理与当事人坚持相结合的成果,为类似投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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