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河北的于先生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当地政府进行旧城改造,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了拆迁协议,约定给予于先生安置200平方米的房屋,于先生只需要缴纳建筑工程款和车位费等。(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但2023年到了要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却一副“强买强卖的架势”一直要求交付于先生250平方米的商铺,但这远远超过了于先生的支付能力,更违背了协议约定。就此开发商以于先生一直欠付工程款和超额面积款,不给当事人房屋,并声称涉案商铺已经转卖给他人无法交付,只能按照合同给于先生折价款。
后房产商更是以此为由,将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于先生支付建筑款和判决开发商只需给付于先生房屋折价款。
接受委托:
于先生还是想按照当初协议约定的,自己只想要房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先生委托了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帮助维权,文律师介入后不仅代理其积极应诉,同时也提交了另外的反诉。现针对开发商的诉求,恒略律师提出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某开发商并非行政机关更非县级以上政府,无法定职权发起和签署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协议。原告未证明其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诉争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原告应承担签署无效协议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依照协议的主要义务是交出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给原告,被告依照协议的主要权利是获得安置也就是获得协议约定的200.2平方米商铺。本协议并非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现在以被告未交建设工程款为由不予交房,显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也违反合同初衷。
第三,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原告现一方面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安置房费用,另一方面又在第二项诉求中要求执行不予交房只给付折价款的方案,明显自相矛盾。
第四,被告已支付了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款,原告曾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在后续电话沟通中也认可被告无需再缴纳此项费用。
第五,原告现在实际以超出协议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交付,目的在于对超出面积强买强卖,不当促成协议条款,客观上不当增加被告经济负担,法院不应支持。
对方同意调解:
本案中恒略律师精准找到案件焦点,一方面代理当事人积极应诉,另一方面提起另外的反诉,主要以协议可能无效以及开发商不交房存在根本违约,给对方施加压力。开发商迫于压力担心处于不利结果终于同意调解,最终双方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
于先生给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款及房屋差价款、车位款。开发商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某105室(一楼、二楼)及房屋钥匙、地下车位一个交付给于先生。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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