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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从无到有、从错到正”:何宁宁律师两度复议,助村民打赢征地信息“拉锯战”!

案件背景:房屋被征无补偿,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遇阻 刘某某系H市XX镇曙光村1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F至S高铁建设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为核实案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帮助维权,并于2025年9月23日向 H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

案件背景:房屋被征无补偿,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遇阻

刘某某系H市XX镇曙光村1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F至S高铁建设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为核实案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帮助维权,并于2025年9月23日向 H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七项核心征地信息:

征收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征地批复及相关材料;

征收预公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及发放情况;

征收公告。

该申请快递于次日被H市人民政府签收。2025年10月29日,H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刘某某房屋未被征收为由,拒绝提供任何相关政府信息。

“房屋明明在红线范围内,却说‘未征收’?信息‘不存在’?”何律师意识到,这很可能是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借口,规避信息公开义务。她当即建议刘某某:提起行政复议。

第一次复议:律师精准发力,责令重作答复

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答复,何律师指导刘某某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XX2号——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H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2026年1月28日,H市政府作出《答复书》,但提供的信息与刘某某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未真实、准确、完整履行法定公开职责。随后,何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第二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H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

第二次复议:重作答复仍不符,律师再战再胜

H 市人民政府于2026 年 1 月 28 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表面上看,被申请人附上了一叠材料,似乎“诚意满满”。但何宁宁律师逐页审阅后,发现了严重问题:其提供的信息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未能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府信息。

何律师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随即代理刘某某提起第二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向申请人提供与申请内容一致的政府信息。

(一)核心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提供的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内容和主体要求。被申请人称其提供的A市F至XA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关于FS铁路工程建设红线外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即为征收公告,但其未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法定必备要素,亦未体现法定征收主体的合法公示流程。并且该通知内容是关于FS铁路工程建设红线外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事项,并非申请人所申请的合法、完整的征收预公告及征收公告。

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补偿资金到位证明需明确到账金额、时间、专户信息、征地范围等,H市人民政府提供材料与该证明无关,无法证明案涉地块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与申请内容不符;

被申请人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答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H市人民政府称案涉地块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湖北省发改委统一组织进行,其不掌握并拒绝公开。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法定制作、保存主体,其以非法定主体制作为由拒绝公开,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未依法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由H市人民政府制作保存并公开,但其并未履行法定职责。

何宁宁律师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手续、第一次复议决定书、第二次《答复书》及附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复议机关的审理与认定:

2026年4月14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第二次复议决定。决定书全面回应了何宁宁律师提出的各项代理意见,并在关键问题上支持了申请人一方。

A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于2016年11月30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征收,而现行《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关于征收预公告、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性要求,在2016年时尚未规定。因此,这些信息依法不需制作,申请人要求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复议机关明确指出了被申请人的关键违法点: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由属地县级政府制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土地征收公告,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据此,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第7项(关于土地征收公告)的答复内容;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土地征收公告重新作出答复;

维持其他答复内容。

知情权是公民监督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门”。本案在何宁宁律师的精准代理下,当事人成功攻破了被申请人对"土地征收公告”的拒公开防线。这一复议决定,不仅推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开义务,也为当事人后续进一步核实征收合法性提供了关键信息入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收到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后,不仅要审查答复内容是否与申请事项对应、是否为涉案区域现行适用的材料,还要关注答复的政府信息是否具备制作主体、落款日期、公章等法定形式要件,形式违法的材料不能作为有效政府信息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内容不符、形式违法、拒不答复等情形,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违法答复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以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知情权。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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