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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12名劳动者遭遇“巡察整改”清退,冯娜律师助其从仲裁到二审,三连胜!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常以内部流程、上级整改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冯娜律师接受姜某、侯某等12名劳动者委托,全程代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诉讼均取得胜诉结果。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2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案件简介:…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常以内部流程、上级整改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冯娜律师接受姜某、侯某等12名劳动者委托,全程代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诉讼均取得胜诉结果。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2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案件简介:

2025年8月,A有限公司以“巡视巡察期间发现招录手续不规范”为由,向张丽、胡菲、刘刚等12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些员工在职期间均正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领取工资,部分员工还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12名员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完善用工备案手续,并由公司承担维权律师费。

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冯律师的核心法律意见,作出仲裁裁决:认定 A 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撤销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求。12名劳动者取得阶段性胜利。

一审诉讼:再次确认违法解除,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冯律师继续代理12名劳动者应诉,坚持仲裁阶段的核心观点。冯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人社部门备案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情形,巡视巡察整改、用工手续不规范均未被纳入其中,A公司解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冯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A有限公司的解除理由不属于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最终一审判决:A 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撤销该解除行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承担。一审阶段,12名劳动者再度胜诉。

二审诉讼:A公司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公司的上诉理由

A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了两项核心上诉理由:

第一,程序违规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规招录情形,且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员工录用相关规定。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经审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招录、续签等程序均违反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室制度及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整改要求论:公司称,在纪检监察以及党委巡察过程中,上级纪委、党委巡察组发现自2020年以来与12名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在人社局进行备案,其中6人2023年1月合同到期后未经上级市批续签了劳动合同,其余7人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对以上违规录用人员进行消退,公司基于违法情形及整改要求,故解除了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

(二)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

面对A公司的上诉,冯娜律师沉着应对,代表12名被上诉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冯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人社部门备案仅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并非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公司以“未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可解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续签审批问题。冯律师强调,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适用双方协商一致原则,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或上级审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合同续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将公司内部管理失范的后果转嫁给劳动者。

第三,关于解除理由的合法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逐项对照指出:“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招录手续不规范”等理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以内部整改要求为由“清退”劳动者,本质上是规避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行为。

第四,关于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12名劳动者均愿意返回工作岗位,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二审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A公司“巡视巡察期间发现公司招录手续不规范,为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解除理由,并不属于法定解除的任一情形,故该公司以该理由单方解除案涉人员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违法解除情形下“继续履行为原则、支付赔偿金为例外”的救济规则。当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6年5月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2025年8月收到解雇通知,到2026年5月拿到终审胜诉判决,历经9个月的维权之路,在冯娜律师的专业代理下,12名劳动者最终赢得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胜利。他们不仅保住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更捍卫了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恒略说法:

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法定依据,明确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款既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劳动者职业稳定性的底线保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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