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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二审均胜诉!成功驳回对方“借名买房”主张,薛素华律师助当事人捍卫房产继承权

案件简述: 张淑芬与王鸿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伟、王玉红。王伟育有一女王思思。王鸿图于2018年7月19日死亡、王伟于 2023 年1月7日死亡、张淑芬于 2023年6月24日死亡。张淑芬与王鸿图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王玉红主张,涉案601号房屋是王鸿图单位福利分…

案件简述:

张淑芬与王鸿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伟、王玉红。王伟育有一女王思思。王鸿图于2018年7月19日死亡、王伟于 2023 年1月7日死亡、张淑芬于 2023年6月24日死亡。张淑芬与王鸿图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现王玉红主张,涉案601号房屋是王鸿图单位福利分房,当时只能是以王鸿图的名义买房,其父母当时没有钱买房,就说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2011年经父母商议,让王玉红用父亲王鸿图的名义购买涉案601号房屋,后王鸿图用自己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玉红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上述房屋一直由王玉红居住使用。后因父母和弟弟王伟的相继去世,因弟弟自上世纪90年代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仅剩下女儿王思思一人,故王鸿图的法定继承人除王玉红外,仅剩王思思一人。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王思思协助王玉红办理将601号房屋过户至王玉红名下的手续,本案诉讼费由王思思承担。

王思思并不认可其姑姑王玉红的主张。2019年起,王思思负责奶奶张淑芬的日常起居和花销,案涉房屋系其奶奶的遗产,其在生前已经通过遗嘱的方式对601号房屋进行了处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思思选择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作为自己的法律后盾,委托薛素华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

本案一审:

经过对案情及在案证据材料的梳理分析,恒略律师认为王玉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玉红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了购房款,且房屋一直是两位老人居住并装修使用,案涉房屋系王鸿图和张淑芬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恒略律师制定周密的法律意见,旨在维护王思思的合法权益,揭露王玉红借名买房主张的虚假性。故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玉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

1.公证书。显示2020年12月8日王鸿图死亡后,张淑芬、王玉红、王伟在公证处就王鸿图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公证。王鸿图的遗产包括北京西城区某505号房产;案涉601号房产。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王鸿图遗产,王玉红、王伟均已表示放弃对王鸿图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上述遗产由文树琴继承。2021年4月12日,该房屋过户至文树琴名下。

2.不动产赠与合同。载明:赠与人(甲方):张淑芬,受赠人(乙方):王玉红。甲方拥有案涉601号房屋,自愿全部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2021年4月。

3.证明。内容:案涉601号房屋,此房由我女儿王玉红出资购买,此房在我和老伴张淑芬去世后,归我女儿所有。王鸿图2011年7月,张淑芬2011年7月。2011年7月,王鸿图、张淑芬。

4.张淑芬遗嘱。载明:其名下位于丰台某二区房产即601号房屋,由其女儿王玉红和孙女王思思各继承50%的份额……其名下存款和理财及现金,均由王思思所有。2023年5月6日。

审理判决:

另查,据法院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张淑芬2023年5月6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中明确房产由王玉红和刘思前各继承一半,视为对先前赠与行为的撤回。因此,601号房屋被认定为张淑芬的遗产。该案判决王思思、王玉红各继承房屋50%份额,并平分张淑芬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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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本案中,王玉红主张其和父亲王鸿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王玉红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王玉红并未举证证明其和父母达成了借名买房的书面合意或口头合意,而涉案601号房屋系王鸿图单位分房,只有王鸿图有购买该房屋资格,王玉红并不具有购买资格,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并非王玉红,合同亦非王玉红签订。

王玉红虽主张其父母说了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故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其,但是根据王鸿图和张淑芬2011年7月出具的证明可知,两位老人只是表示,此房由我女儿王玉红出资购买,此房将来我和老伴张淑芬去世后,归我女儿王玉红所有,由此可知两位老人只是表达了该房屋在其去世后的归属,并未表示生前该房屋的权利人是王玉红而非两位老人自己。

另外,退一步讲,即使对房屋出资,亦并非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而涉案房屋最初登记在王鸿图名下,并未登记在王玉红名下,王玉红亦未在老人去世前主张过借名买房事实。

相反,王玉红在公证处做公证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可知,王玉红虽主张公证是王思思欺诈其这么做的,但是根据王玉红和王思思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二人对房屋如何公证、过户等事项进行谈论,该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王玉红是房屋的原权利人,亦未显示王思思对王玉红实施欺诈,而王玉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王玉红主张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思实际上属于对放弃继承的翻悔,本院不予承认。综上,王玉红并未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其和王鸿图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故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一审判决:驳回王玉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 237.27元,由王玉红负担(已交纳)

本案二审:

王玉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玉红一审全部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玉红与王鸿图、张淑芬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此关系实质为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待条件成熟后过户给实际出资人。王鸿图、张淑芬出具的证明表明王玉红出资购房,二人去世后房屋归王玉红,虽表述不专业,但不影响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且证明中用的是“归”而非“继承”,说明是借名买房而非继承。从履行情况看,王玉红出资购房后,出于孝顺未主张权利,但王鸿图去世后房屋即交付王玉红使用,张淑芬也给王玉红出具了赠与公证,表明二人认可将房屋过户给王玉红。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王玉红在王鸿图去世后放弃继承,仅是为了方便房屋过户,不改变双方借名买房的性质。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为王玉红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但王玉红已提供出资购房、装修、使用房屋及张淑芬出具赠与手续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王玉红出资购房、使用房屋及张淑芬愿将房屋过户给王玉红的事实,即使没有明确书面借名买房约定,也已满足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薛素华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玉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张淑芬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应依据其遗嘱分割财产。2.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情形。

对王玉红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异议,购房款的支付只能看出系从王玉红账户支付但无法确认支付资金是王玉红所有还是父母所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玉红在2011年8月和9月没有在国内;王玉红的存折系王思思在老人遗物中找到,有理由怀疑购房款并非王玉红支付,涉案房屋是老人自有资金购买;涉案房屋由老人居住并交纳物业费等,老人去世后是王玉红的儿子借住在涉案房屋内;房产证一直由老人保管,后房本丢失又进行补办。

审理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玉红与王鸿图、张淑芬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王玉红上诉请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依据在于王玉红主张与王鸿图、张淑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则王玉红应对该项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首先,结合案涉房屋登记情况、王玉红自述在案涉房屋居住情况、案涉公证书载明情况、2011年7月王鸿图、张淑芬出具《证明》、2021年4月张淑芬对王玉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2023 年5月张淑芬出具《遗嘱》,未见王玉红有在王鸿图去世后、张淑芬去世前要求变更房屋登记的主张,亦难以证明王玉红与王鸿图、张淑芬存在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其次,结合《证明》《不动产赠与合同》《遗嘱》,王鸿图、张淑芬对于其享有案涉房屋权利的认识清晰,难以看出系代王玉红持有案涉房屋。

最后,王玉红对于案涉公证书记载情况主张受到王思思欺诈,但未能就此提出充分证据。故根据目前本案证据材料,仅凭出资、资料的保管及房屋的居住使用等并不足以证明王玉红与王鸿图、张淑芬之间存在对案涉房屋借名登记的约定,王玉红上诉主张要求王思思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缺乏权利基础,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王玉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借名买房”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借名买房,通常指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实际出资人。然而,在实践中,借名买房的认定并非仅凭出资事实即可,而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合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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