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十余年履职遭单方降薪克扣报酬,李永慧律师助力当事人成功维权,获赔近百万

案件简述:老员工遭单方降薪,维权反遭单位反诉 2011年11月,刘君入职《XXXX》杂志社,2012年2月转正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逐步升至记者通联网络部主任,降薪前12个月平均工资达31670.33元。十余载的勤恳工作,却在2024年迎来转折:杂志社于2024年6月单方将刘君工…

案件简述:老员工遭单方降薪,维权反遭单位反诉

2011年11月,刘君入职《XXXX》杂志社,2012年2月转正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逐步升至记者通联网络部主任,降薪前12个月平均工资达31670.33元。十余载的勤恳工作,却在2024年迎来转折:杂志社于2024年6月单方将刘君工资降至9500元/月,2025年2月再度降至5000元/月,且2024-2025年期间克扣其期刊发行提成、绩效奖励等劳动报酬。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君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25年8月13日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令人意外的是,杂志社不仅否认所有侵权行为,还提出反申请,主张刘君旷工要求退还工资、因工作失职赔偿近百万回款损失、返还8月餐补等。一时间,刘君从“讨薪者”变成了“被追债人”,案件变得异常复杂。杂志社意图通过高额索赔向刘君施加巨大压力,甚至可能借此抵消其应得的补偿。

刘君遂委托恒略律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提出七项仲裁请求:确认2011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13日的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348705.09元、提成工资71055元、绩效奖励工资13972元、封面提成32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6769元、未休年假工资133960.5元,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助力:

面对对方的强势反扑,李律师沉着应对迅速梳理案情,与刘君多次沟通核实细节。她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对方提出的枝节问题,而是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标准变更合法性、提成与绩效支付的依据、旷工与索赔真实性的核心争议点,并制定了“正面主张劳动者合法权益,反面驳斥用人单位无依据反申请”的攻防结合的代理思路,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1. 锚定劳动关系起点,争取最大权益:刘君主张其于2011年11月1日入职,而杂志社只认可2012年2月1日起的劳动关系。虽然仲裁委最终认定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7月6日(刘君大学毕业)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李律师通过提交《关于刘君在<XXXX>杂志社任职时间的说明》等证据,为刘君争取到了2012年7月7日起的劳动关系认定,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奠定了基础。

经济补偿金:杂志社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刘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杂志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刘君工资高于2023 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应按法定上限计算补偿金。

未休年假工资方面:刘君每年享有 10 天年假,杂志社主张其已休完年假,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2023.2024年休假类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21-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虽可能涉及时效问题,但2023-202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应依法支付,且需按法定标准折算日工资,

  1. 抓住降薪核心,主张单方降薪无效:李律师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杂志社虽以“公司亏损”为由全员降薪,并提供了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刘君知晓此事,但知晓不等于同意。杂志社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降薪达成一致,其单方降薪行为应属无效,必须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同时,结合工资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核算出刘君原工资固定组成部分及补贴标准,明确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2. 逐项击破,细化各项请求的计算依据:针对提成工资、绩效奖励、封面提成等各项请求,李律师逐一梳理证据,明确计算标准。

提成工资:根据杂志社提交的《通联发行人员提成奖励方案》,打印条款明确约定提成标准为10元/册,尾部手写的5元/册变更内容无形成时间,也未告知刘君,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杂志社应按10元册补足提成差额;

绩效奖励:方案仅约定邮局、代理发行无奖励,未到账 780 册并非排除情形,杂志社应足额支付该部分绩效奖励。

封面提成:虽因无书面约定未获支持,但李律师仍尽力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并援引2025年2月会议纪要作为参照。

  1. 应对反申请,有力驳斥杂志社的不实主张:面对杂志社的“旷工”、“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指控,李永慧律师提交了刘君的病假证明、经领导签字的事假审批表等证据,有力反驳了旷工一说。同时指出,杂志款未回款属于采购方违约,刘君作为销售人员已完成销售任务,催收并非其法定职责,杂志社应自行向采购方追索。
裁决结果:采纳律师核心意见,公司反申请全被驳回

仲裁委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陈述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认定及裁决:

1.劳动关系认定:因2012年7月7日至2025年8月13日的劳动关系双方无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6日刘君系在校学生,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对该期间确认请求不予支持。

2.工资差额:杂志社单方降薪未与刘君协商一致,降薪行为违法,应按原工资标准补足;经核算刘君病假10天、未出勤4天,病假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 80% 支付,未出勤日期无需支付工资,其余正常出勤日期按原标准核算差额。

3.提成与绩效:发行提成按双方认可的 2885 册、10 元/册标准,补足5元/册的差额;绩效奖励扣除代理销售 592 册后,未到账 780 册应支付,扣除已支付的 7885 元,补足 780 元差额;封面提成因刘君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不予支持。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杂志社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按 2023 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三倍(47103 元 / 月)、十二年年限核算,裁决支付565236 元。

5.未休年假工资:2021-2022 年未休年假工资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3-2024年杂志社未举证证明刘君已休年假,2025 年折算应休6天、已休5天,合计应支付 21天未休年假工资,按法定标准核算。

6.杂志社反申请:要求退还旷工工资、返还餐补属于不当得利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处理;要求赔偿回款损失,因杂志社未举证证明刘君负有催收义务,且其未穷尽追索手段,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结果

杂志社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君 2024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工资差额295966.98 元;

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提成工资差额14425 元;

支付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绩效奖励工资差额780 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5236 元;

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未休年假工资57584.09 元;

驳回刘君的其他仲裁请求(封面提成);

驳回杂志社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以上各项赔偿金额合计超93万元,刘君的核心维权诉求均得到仲裁委支持。

本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劳动仲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李永慧律师的专业代理,让当事人在面对强势用人单位时,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获得了相应赔偿。正如李律师所言:“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面对不公,沉默和忍让不是出路,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用人单位不公待遇时,应及时固定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业绩等证据,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