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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上访被认定寻衅滋事拘留,恒略律师助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确认处罚决定书违法!

案件简述: 刘淑芬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信访未果,于2024年6月25日赴省越级上访。XX公安分局以其"扰乱信访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第1234号)。刘淑芬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并不服该处罚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淑芬的诉讼请求。刘淑芬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

案件简述:

刘淑芬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信访未果,于2024年6月25日赴省越级上访。XX公安分局以其"扰乱信访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第1234号)。刘淑芬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并不服该处罚决定,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淑芬的诉讼请求。刘淑芬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郝新锋律师提起上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 XX 公安分局对刘淑芬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刘淑芬的越级上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XX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对"情节较重"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庭审交锋:双方核心观点

(一)上诉意见

郝新锋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淑芬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 序,符合寻衅滋事的情形 ”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行为合法性主张:刘淑芬因当地部门未妥善处理拆迁安置问题,寻求更高级别机关处理,属于合法维权。由于被举报对象是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为避免基层机关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其有权直接向更高层级机关信访,该行为并未扰乱正常信访秩序。

不构成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扰乱生产生活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且《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明文规定信访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刘淑芬的信访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

处罚标准质疑:XX 公安分局依据 “情节较重” 标准对刘淑芬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认定 “情节较重” 需存在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或较大社会影响、纠集多人寻衅滋事、持械寻衅滋事等严重情形,刘淑芬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此类。

要求审查截访行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XX 公安分局参与堵截拆迁上访的行为不仅属于非警务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应当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xx公安局辩称:

刘淑芬因对房屋拆迁安置赔偿不满意而越级信访,经调查,相关部门已依法对其被拆迁房屋给予相应补偿,并多次对其进行答复。刘淑芬通过越级信访方式向相关部门施压,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XX 公安分局对刘淑芬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查明 XX 公安分局于 2025 年 6 月 1 日以存在程序违法为由,自行撤销了对刘淑芬作出的 1234 号处罚决定,但刘淑芬收到撤销决定后,仍坚持要求对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XX公安分局于2024 年6月25日对刘淑芬作出1234号处罚决定,但于2024年6月26日才 向刘淑芬告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应在 处罚前告知的规定,XX公安分局作出的1234号处罚决定程序违 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淑芬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鉴于XX公安分局已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依法应确 认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 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4)X**** 行初12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A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第1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A市公安局 XX分局负担。

本案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了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这也提示我们,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应当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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