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有效形式,但是在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会遇到被申请人怠于答复或答复内容违法等情形,以致于申请人知情权受侵害。此时,对《信息公开答复》中违法情形提起行政复议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方式。
近期, 我所文品良律师代理了一起就《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复议胜诉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述:
家住湖南省A县的十三名村民,系A县某农场职工(或职工家属),2010年农场由政府进行改制,县政府对农场土地及房屋进行了征收。他们深知征收过程透明与合法的重要性,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十三位村民慕名来到恒略律所寻求帮助,并决定委托恒略律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在处理征拆领域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办理本案。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司法程序主动出击。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及相关安置政策等,2014年4月18日,恒略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开农场的:1.改制方案政策)、实施方案(政策)、验收报告、关于改制的会议纪要(记录);2.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员名单及具体安置待遇。
随后,在5月24日恒略律师收到A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在答复中公开了一份《A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的第2页中写明“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已通过会议确定”,律师为了解该具体信息,于2024年6月4日向A县人民政府又邮寄了一封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复函,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公开农场的“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的政府信息,
6月6日,A县人民政府签收了邮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恒略律师认为,A县人民政府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恒略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A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申请内容为:A县对农场进行征收时对安置人员的住房安置办法及房屋到户名单。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结果:
行政复议的过程中,A县人民政府主张我方未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申请,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我方申请公开内容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刑事要件,请求市政府驳回我方申请。
经审理,上级部门最终支持了恒略律师的意见,A县政府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予回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A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L某等13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与当事人的补偿利益切实相关,本案在恒略律师的代理下顺利完结。恒略律师理清事实,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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