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被继承人蔡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王某1、王某2、王某3。蔡某于2013年7月去世,王某于1996年5月9日去世。王某1于2007年2月26日去世,王丽系王某1之女。王某3于1977年2月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王某2于1998年2月去世,赵娜系王某2配偶,王林系王某2与赵娜之子。
位于北京市某302号房屋,于2003年8月16日登记在赵娜名下;203号房屋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在王林名下。203号房屋档案显示,该房已于2021年7月16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刘某名下。
原告王丽提交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主要为蔡某名下有203号 、302号房屋两套,蔡某晚年主要由大儿媳李葆茹和孙女王丽照顾,待百年后,上述两套房屋归王丽所有。落款处有蔡某的印章,日期为打印,标明年份为2010年,未标明月份、日期,并有三名在场证明人手写签字。
赵娜、王林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王丽伪造。且案涉遗嘱也不符合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赵娜、王林亦提交蔡某生前与邻居和朋友的聊天视频、申请证人马某出庭作证,证明自王某2去世后,蔡某一直由王林和赵娜照顾。
因双方就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原告王丽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按照遗嘱继承203号房屋、302号房屋;2.要求依法继承蔡某名下银行存款2845.44元;3.案件受理费由王林、赵娜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关于蔡某遗产继承问题应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203号、302号房屋已于蔡某去世前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并非蔡某的遗产,王丽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代位继承。蔡某未对其名下存款留遗嘱,故其存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案中,蔡某的遗产最终应由王丽、王林均分。
综上,一审判决蔡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归王丽、王林继承并所有,王林给付王丽1422.72元。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王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林、赵娜承担。被上诉人赵娜、王林委托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出庭应诉。
Q1事实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楚。
1.我方认为案涉遗产可能有被继承人王某的份额,所以查清被继承人王某的死亡时间系继承案件的基本要求。2.本案被继承人蔡某、王某长女王某3的身份及死亡时间等均未查清。
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未处理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属于法律错误。案涉遗产房屋使用了王某的工龄,但一审法院对王某的遗产份额根本未予处理,也未做任何法律释明;
2.本案的遗产债权未处理是错误的。根据我方调查取证,蔡某出售案涉203号房屋的售房款为30.4万元,一审未能查清该笔款项是否已经付清。如果王林购买案涉房屋根本未支付任何售房款,那该合同价款未支付的数额就应当属于蔡某的遗产债权,应当依法分割。
3.本案一审应追加王丽的母亲李葆茹为当事人。
Q2恒略律师指出:
1.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蔡某于2013年7月去世, 而案涉302号房屋于2003年8月16日登记在赵娜名下,203号房屋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在王林名下。在蔡某去世时,案涉两套房屋均已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多有权变更,已不在蔡某名下,故不属于蔡某遗产。
2.案涉房屋是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王丽主张该笔债权应为蔡某遗产,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蔡某生前曾向王林及赵娜主张相应房款。
3.陈某为蔡某之子王某1的配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子女的配偶必须参加继承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某与王某3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具体时间,足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综上,不同意王丽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王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恒略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继承人转移或支取,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蔡某在完成案涉房屋产权变动直至其去世的数年时间内,均未向王林和赵娜主张相应房屋对价房款,与王林所称之实质为赠与行为的说法相符。王丽虽上诉主张案涉两套房屋采买卖方式作为物权变动,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蔡某生前向王林主张过此笔债权,亦未提出证据反驳王林所称乃是接受蔡某赠与其两套房屋之主张,故其相关上诉理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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