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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郄超丽律师代村民小组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履职

案件简述:土地被征补偿悬而未决,村民维权陷入僵局 申请人为广西 A 县 XX 镇曙光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依法享有本辖区内153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该土地系村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后案涉土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其中83 亩土地的基础征收补偿款已发放,但剩余 70 亩土地征收补偿差额未补足、社保补偿款未发放,村民多次与…

案件简述:土地被征补偿悬而未决,村民维权陷入僵局

申请人为广西 A 县 XX 镇曙光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依法享有本辖区内153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该土地系村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后案涉土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其中83 亩土地的基础征收补偿款已发放,但剩余 70 亩土地征收补偿差额未补足、社保补偿款未发放,村民多次与 A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5 年 11 月 12 日,村民小组通过EMS 邮政快递向 A 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县政府于2025 年 11 月 14 日签收该申请。然而,直至村民小组提起行政复议,A 县政府在超过 60 日法定答复期限后,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实质处理,构成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为破解维权僵局、追回合法补偿,村民小组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本案,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助力:精准定性行政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郄超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固定证据,围绕法定职责、程序违法、权益侵害三大核心,形成严谨代理意见,直击案件关键:

1.被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费用的职责。

2.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就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后超过60日未作任何答复,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3.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由于被申请人不作为,村民小组的补偿安置事宜长期停滞,社保补偿无法落实,土地差额无法补足,直接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和生活保障权。

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职

桂林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6年3月19日正式立案。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签收,但截至复议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A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任何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终,桂林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A县人民政府)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恒略说法: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是简单的“没做事”,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职责,却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或者消极敷衍、不履行的行为。

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并非“特权”,而是一种“责任”。“有权必有责”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政机关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不作为即违法”也并非空洞的说辞,而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许多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往往会觉得“民告官”太难,进而放弃维权。但实际上,随着行政法治的不断健全,“民告官”早已不再是难题,法律始终站在公平与正义的一边,坚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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