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1年 11月,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与B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B公司将云南省高速公路 XX 北至 XXX 高速公路 PPP 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价税合计 16155718 元,对工期、价款、验收、结算、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等均作出明确角约定。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23 年11月 30日,双方签署《施工结算书》,加盖B公司项目部印章,确认已完工程验工结算金额为 8376442 元(不含质保金)。
结算后,B公司仅陆续支付 600 万元(起诉前付 350 万元,起诉后付 250 万元),剩余 2376442 元工程款长期拖欠。A 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376442 元及自 2023 年 12 月1日起按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否认结算效力、拒付利息、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中,被告 B 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
不认可结算金额:主张结算书仅有项目部印章、无负责人签字,内部结算流程未完成,金额存在偏差;
拒绝支付利息:合同约定原告放弃诉讼中除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利息诉求不应支持;
申请工程量鉴定:请求法院对案涉工程量重新鉴定,试图推翻案涉结算书。
为支持其主张,B公司还申请了其公司员工李某佳(项目副经理)出庭作证,试图证明结算数据尚未最终确定,并对结算书上的公章真实性提出质疑。
律师助力:
接受委托后,李永慧律师全面梳理合同、结算书、计价清单、付款记录等证据,精准锁定案件争议焦点,形成严密代理思路:
证据层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施工结算书》、验工计价清单、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已验收、结算已生效、欠款金额明确;
管辖异议:指出合同约定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庭审精准抗辩:针对被告否认结算、拒付利息、申请鉴定的答辩意见,逐一提出法律依据与事实反驳;
法律适用精准锚定:紧扣《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键条款,强化诉求合法性。
恒略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且缺陷责任期已满,被告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意见,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一)关于结算效力
法院认为:结算书上有被告项目部公章和原告方法人签字,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结算文件,亦未申请公章鉴定。结算书签订后被告陆续付款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对结算结果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提出的工程量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按已形成的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为8376442元,扣减已支付的600万元,被告尚欠2376442元。
(二)“放弃利息”条款应予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诉讼费用的承担则需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位于强势地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乙方自愿放弃在诉讼中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财务(银行)贴息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除欠款本金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该约定绝对化排除了败诉方责任,过于减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应予调整。
(三)关于利息起算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本案中,中双方签订结算书的日期是2023年11月30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从2023年12月1日计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B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 2376442 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判令B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6442元,并支付以23764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6元由B公司负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工程管理问题,更是证据博弈问题。结算文件的审查与争议要点的识别,贯穿于工程价款确定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纠纷的走向与最终结果。通过对结算协议、单方结算报告、审计结论、过程性文件等不同类型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准确界定,结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合规性审查三个维度系统梳理审查要点,并聚焦工程量、计价标准、结算协议效力、逾期结算及无效合同等高频争议类型,实务工作者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有效预防、在争议发生后精准应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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