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冯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冯某1、次子冯某2、女儿冯某3。刘某为冯某3之女。周某于2021年9月去世,冯某于2023年8月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冯某1、冯某2与冯某3、刘某产生激烈矛盾。争议焦点集中在三部分:
争议遗产包括:
周某的抚恤金25万元:2022年9月发放至冯某账户,后被转入刘某账户,最终转至冯某3名下。
冯某的存款:冯某1主张冯某生前向刘某转账约500万元,扣除部分支出后,剩余350万元应作为遗产分割。
两处房产:海淀区某201房屋(冯某与冯某2共有,冯某占20%,冯某2占80%)和某206-208房屋(周某名下)。
冯某1、冯某2认为冯某3与刘某通过控制冯某账户转移隐匿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的三分之一。
本案一审:
原告冯某1、冯某2诉求:
冯某3、刘某连带支付被继承人周某、冯某留下的遗产银行存款各三分之一,并承担诉讼费。
恒略律师答辩:
1.关于存款,冯某生前已自行处分过的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冯某于2023年8月28日去世后,其工商银行账户余额5351.14元,我方同意由冯某1、冯某2、冯某3共同继承,每人分得1783.71元。冯某生前已将大部分存款自行处置,部分转账给冯某3及刘某,还有部分转账给冯某1、冯某2。2016年1月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冯某转给冯某1及其家人共计890450.37元,转账给冯某2共计631000元,故冯某1、冯某2无权要求分割冯某生前已自行处分过的存款。
关于周某的抚恤金,已由冯某继承,且冯某1、冯某2签署文件放弃继承权。
2.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因冯某3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得遗产。
周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204-205房屋一套,系冯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9月17日,冯某1、冯某2与我方签订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继承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产权移交暂落冯某2名下,委托冯某2操作房产出售事宜,所以房款由冯某1、冯某2及我方三人平均继承。2023年9月21日,北京市**公证处做出公证书,上述房屋由冯某2继承。我方同意上述房屋售房款由冯某1、冯某2和我方继承,因我方一直照顾父母,故应比冯某1、冯某2多分10%。
冯某与冯某2共有北京市海淀区201房屋一套,我方同意该房屋由冯某2所有,冯某2支付冯某1和我方折价款,因我方一直照顾父母,故应多分10%。
3.刘某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其不是继承人。
法院认定事实:
冯某在世时有权利自行处理其名下的财产,且其账户内不仅有转账给刘某的款项,还有转账给其他继承人及家属的款项,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冯某3、刘某私自转移冯某名下的财产。
周某的抚恤金已由冯某继承,并在冯某在世时处置完毕,账户无余额可供分割。
201房屋中冯某的20%份额按法定继承均分,冯某3主张多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冯某去世之后继承人之间有分割存款的情况,但尚有金额未分割,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尚有2万元、5351.14元、6506元尚未分割,因上述款项由冯某3、刘某持有,故法院判令其向冯某1、冯某2支付相应补偿款。
庭审中,冯某3在庭审中不再要求法院分割的204-205房屋,本院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1房屋,由冯某1继承十五分之一份额,由冯某3继承十五分之一份额,由冯某2享有十五分之十三份额;
二、冯某名下2万元、5351.14元、6506元由冯某3所有,冯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各给付冯某1、冯某2补偿款10619元;
三、驳回冯某1、冯某2、冯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
冯某1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冯某去世后,其银行账户内的款项被转入刘某名下,后又转入冯某3名下,属于遗产应予以分割。故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分割周某抚恤金83,432元及冯某存款116万元。
二审争议焦点:冯某3是否应向冯某1支付其主张分割的周某的抚恤金83432元、冯某的存款116万元?
法院认为:
1.关于周某的抚恤金83432元一节,本案中,根据周某死亡抚恤金发放说明及过世职工继承人领取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表(复印件)显示内容,周某死亡抚恤金由冯某继承,冯某1、冯某2、冯某3放弃继承,后发放至冯某账户中,且款项已经支出,冯某1要求子以分割,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故冯某1现主张要求分割周某的抚恤金8343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冯某的存款 116万元一节,本案中,冯某1主张要求分割的冯某相关存款,发生于冯某生前,冯某1虽主张冯某相关账户由冯某3、刘某控制,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冯某死亡后发生的银行转账钱款金额基础上,确定冯某3向冯某1、冯某2给付补偿款10619元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冯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子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1元,由冯某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财产自主权的尊重,也警示家庭成员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对于赡养贡献,子女需注重保留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协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权益。遗产分配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情感的考验,提前规划方能减少纷争。
在遗产继承中,首先要明确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在世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法处分,处分后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对于抚恤金,它不属于遗产,发放对象和分配方式通常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赡养贡献,子女需注重保留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协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权益。遗产分配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情感的考验,提前规划方能减少纷争。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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