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起纷争,协议为据助胜诉 —— 于大伟律师代理三原告维权成功
于大伟律师成功代理分家析产案:一纸协议定分止争,法院判决维护共有权益 分家析产拆迁利益胜诉案
案件简述:
张大山与刘翠华夫妇育有五名子女,即长女张敏华、次女张淑芬、小女张慧琴,长子张志友和次子张志刚。张娜系张志友之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11楼2单元的34、38、39号公租房,原承租人为张大山,随着刘翠华(2003年12月)、张志友(2021年3月)及张大山(2022年2月)的相继去世,该房产的权益归属与未来拆迁利益分配成为家庭的矛盾焦点。
2022年10月,张敏华(甲方)、张淑芬(乙方)、 张慧琴(丙方)、张志刚(丁方)、张娜(戊方)签署《分家析产协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为张志刚,由其负责办理拆迁相关事宜,而拆迁后获得的一切财产权益(包括动产、不动产)由五人共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补充协议:张志刚利益占五分之二。签署时间:2022年10月11日(第三页)。2022年10月13日,张慧琴、张娜、张淑芬出具声明:放弃对涉案公房的承租权,同意由张志刚承租。
后家庭成员配合将承租人变更为张志刚,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张志刚作为被征收人,获得了朝阳区A某街1号院两套回迁房(分别拟登记在张志刚及其妻李红梅名下)及征收补偿款591,740.6元。然而,张志刚取得利益后,却拒绝按协议约定向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差拆迁利益,并称拆迁款已用于回迁房装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淑芬、张慧琴、张娜三原告委托恒略律所于大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志刚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回迁房及拆迁安置款由张淑芬、张娜与二被告共有,其中张淑芬、 张娜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张慧琴享有的份额给张志刚。
各方主张: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一)三原告(张淑芬、张慧琴、张娜)主张
恒略律师代理三原告提出:
1.各方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是分割拆迁利益的根本依据。并主张协议约定每人各享有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但张敏华愿意把自己的份额给张志刚,因此协议的最后写了“补充协议:张志刚利益占五分之二”,因此张淑芬、张娜每人仍应享有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份额。
2。张慧琴、张敏华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将其自身份额赠与张志刚,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影响原告张淑芬、张娜的既定份额。
3.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是基于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而非法定继承纠纷,因此张娜是否尽赡养义务与份额分配无关联,不影响其依据协议享有的财产权利。
5.张志刚关于拆迁款已用于装修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且装修行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该款项仍应作为拆迁利益的一部分予以分割。
(二)被告张志刚主张:
案涉701号房屋拟登记权利人为张志刚,1404号房屋的拟登记权利人为李红梅。拆迁款591740.6元已打入张志刚账户,但已用于上述房屋的装修。张志刚认可《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但主张其一直与张大山、刘翠华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外,张娜作为下 一代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因此张志刚应分得更多份额。张敏华未到庭但提交意见,同意将其份额给予张志刚。
本案争议:
《分家析产协议》及补充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协议中“各方各占五分之一” 与 “张志刚占五分之二” 是否存在矛盾?
张娜是否因 “未尽赡养义务” 而应少分或不分拆迁利益?
张志刚主张拆迁安置款已用于两套房屋装修,是否无需再进行分割?
涉案拆迁利益(两套回迁房 + 拆迁款)的具体分配方案应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三原告与张志刚、张敏华 作为张大山与刘翠华的合法继承人及相关权益人,就涉案公房拆 迁权益的分配所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 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1.关于协议中“各方占该房屋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与补充字 样“张志刚利益占五分之二”是否存在矛盾及如何解释的问题。
本院认为,上述内容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当合同条款 出现不一致时,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鉴于“补充协议” 的内容对特定主体的份额作出了特别且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应视 为对前述协议中平均分配原则的特别修正,更能反映各方在签署 协议时的最终合意。因此,本院确认,拆迁利益的分配应遵循“补 充协议”的约定,即张志刚享有五分之二的份额,其余五分之三 份额由张淑芬、张敏华、张慧琴、张娜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二 十分之三的份额。
张志刚主张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其他当事人 曾口头承诺保证其住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口头承诺构成 对书面协议的有效变更或应额外增加其份额,故本院对其该项抗 辩不予采信。张慧琴、张敏华自愿将其各自享有的二十分之三的 份额赠与张志刚,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在张慧琴、张敏华将其份额赠与张志刚后,拆迁利益的份 额变更为:张志刚享有十分之七的份额;张淑芬享有二十分之三 的份额;张娜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本案拆迁利益包括701号、1404号房屋及拆迁款591740.6 元。张志刚主张拆迁款已用于两套房屋的装修,故不应再分割。 本院认为,拆迁款与安置房屋均属于拆迁利益的组成部分,张志刚
未就拆迁款已用于房屋装修进行有效举证,本院对其此项主张 不予采信,该款性仍需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某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结算协议》项下701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张志刚享有十分之七份额,张淑芬、张娜各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上述协议项下1404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李红梅享有十分之七份额,张淑芬、张娜各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涉案公租房征收补偿款591740.6元归张志刚所有,张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淑芬、张娜各88761.09元;
驳回张淑芬、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于大伟律师紧扣分家析产协议的核心效力,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清晰的法律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支撑,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既尊重了各方签约时的真实合意,也恪守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恒略说法:
本案清晰揭示“白纸黑字”的协议在家庭财产处置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效力。同时,在订立家庭财产协议时,条款应清晰、具体,协议务必明确无歧义,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等。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分: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行为。其涉及的是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不以家庭成员的死亡为前提。其涉及的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或者是家庭成员之间约定的财产分割。
本案也提醒公众,在处理重大家庭财产事宜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订立清晰书面协议,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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