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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宅基地被占、拆迁遭拒安置,张薇律师助力村民成功维权

案件简述:漂泊多年,宅基地与安置权双双落空 原告李华系济南市 A 区前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户籍登记在前进村三区 104 号。1990 年左右,李华父母分开且未办理结婚、离婚手续,李华长期随父亲生活。2000 年前后李华外出务工,2003 年其父亲李某1去世,李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

案件简述:漂泊多年,宅基地与安置权双双落空

原告李华系济南市 A 区前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户籍登记在前进村三区 104 号。1990 年左右,李华父母分开且未办理结婚、离婚手续,李华长期随父亲生活。2000 年前后李华外出务工,2003 年其父亲李某1去世,李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一处登记面积219.8 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土地证号 :0XXXXXXX)。

2016 年李华返乡后发现,该宅基地被同村村民刘某某霸占并擅自拆除原有房屋、新建房屋,李华多次向村委会、街道反映均未得到解决,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无家可归。2024年4月,前进街道发布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案涉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李华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

2024 年7月 18 日,李华向济南市 A区人民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补偿申请书》,请求按 219.8 平方米给予安置。2024年9月6日,A区前进街道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作出《答复书》,以李华在村内无住宅房屋、无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为由,依据拆迁安置方案中“既无宅基地又无住宅房屋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安置” 的规定,决定对李华不予安置。

李华不服该答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街道办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济南市 A 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辩称:

1.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案涉答复由街道办下设临时机构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作出,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A 区政府将申请转至街道办办理,答复程序符合规定。

2.不子安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经村委证实、测绘核实,李某1名下宅基地上无原有房屋存在,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予确认、应由集体收回;李华在村内无自有住宅房屋、无本人名下宅基地使用权证,符合拆迁安置方案中“既无宅基地又无住宅房屋不予安置”的情形,故不予安置合法有据。

律师助力:

(一)代理工作

1.全面梳理证据:协助李华收集股权证、户口本、宅基地登记信息、申请书、答复书、村委会证明、拆迁安置方案等关键材料,固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承关系、宅基地权属、维权过程等事实。

2.精准锁定法律依据:检索《土地管理法》。国土资发〔2011〕178 号文件、宅基地继承与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厘清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权利规则。

3.严谨庭审抗辩:围绕主体资格、权利来源、房屋灭失责任、安置方案适用错误等焦点,逐一驳斥被告观点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管复、判令履行安置职表。

(二)核心代理意见

1.被告系适格麦任主体

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法律责任应由前进街道办承担;案涉项目拆迁安置职麦依法由被告履行,被告拒不安置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表。

2.李华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安置身份。

李华持有股权证、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他宅基地、无房改房/福利分房未享受过其他拆迁安置,完全符合安置方案中“应安置人员"条件。

3.李华依法继承井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农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可依法取得使用权;李某1去世时房屋尚存,李华作为唯一继承人合法继承,且宅基地未履行法定收回程序,使用权并未灭失。

4.房屋灭失不可归表于李华,不能剥夺安置权原有房屋系被他人霸占拆除,李华常年在外、无过错且持续维权;他人建房屋不能成为否定李华权益的理由,被告将他人侵权后果转嫁给李华,明显不公。

5.被告适用安置方家错误

李华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既无宅基地又无住宅房屋"情形,被告以此拒不安置,适用依据错误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答复,责令六十日内予以补偿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撤销 A 区前进街道城市更新工作指挥部 2024 年 9 月 6 日作出的《答复书》;

责令被告济南市 A 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原告李华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华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1.被告系案涉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负有依法安置补偿职权。

2.李华系前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争议。

3.李华因继承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父亲去世时房屋尚存,依据相关规定,继承人可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案涉宅基地未履行法定收回程序,被告无权否定李华使用权。

4.李华不属于“既无宅基地又无住宅房屋”情形:房屋灭失系他人侵权导致,非李华自身原因;其有合法宅基地权益,不符合不予安置条件,

5.被告以错误事实与法律依据拒赔,缺乏合法性,应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张薇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为“失地村民”李华争取到了应有的安置补偿权,也厘清了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这不仅是一个人的胜诉,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护的一次有力司法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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